为了加强学校法制建设,强化师生的法制意识,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均衡、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的措施和办法。
一、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1、建立咨询制度,实施依法办学。中小学要聘请法制副校长,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作为学校日常法律事务的管理部门。一方面代表学校处理以学校为诉讼方的诉讼事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另一方面负责处理学校内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出台、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提供法律咨询,提高学校依法决策的水平;参与审定学校文件、各类规章制度和各类合同、协议,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水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水平。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一是建立《校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治安。二是制定《校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建立师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增强预防和处理事故的能力,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三是制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积极稳妥解决信访事宜,维护学校的稳定团结。四是制定《资金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率,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和谐校园。二、实施行政、司法、社会保护,维护教师。
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概述
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幼儿园,通常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电化教育机构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的明显进步,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据统计,我国在各类教育机构学习的人员总数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我国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其中,绝大多数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考虑到其父母、近亲属,可以说在教育机构就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牵动着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心。但一个严峻的事实是,近年来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一些重大恶性事故也有发生。导致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况:(1)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2)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3)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4)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5)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学生进行实验教学或者劳动时发生的人身损害;(6)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损害;(7)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人身损害;(8)校外人员在校内造成的人身损害;(9)因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10)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损害;(11)其他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人身损害;因这些原因而导致的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有的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有的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没有过错,应当由第三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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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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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和教育学校对学生有什么侵权行为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5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听课、作业、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教育的基本权利。 2、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主要表现是:以未完成作业或不守纪律为由,使学生不能按时下课或放学,或剥夺学生课外自由活动时间;罚站、罚打扫卫生、罚写作业、罚跑步等,以致造成学生身心健康受损害;非法搜身、拘禁学生等等。 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这类侵权行为表现有:讽刺、挖苦学生;故意侮辱学生、馒骂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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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应当依法保护学生的哪些合法权益陕西在线咨询 2021-12-17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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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教育机构内对学生进行体罚,在教育机构上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20对学生实施体罚更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其中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即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而这项法律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此外,我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也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在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将给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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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应当如何保障学生体育教学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6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学校配齐音乐、美术、体育、科学、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和相应的教育教学设备,保障学校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应当加强体育教学工作,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期间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使学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校应当开展音乐、舞蹈、绘画等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艺术实践和鉴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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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在教育机构或者学校工作中的哪些行为应给予教育行政处罚处分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7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