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法制建设,强化师生的法制意识,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均衡、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的措施和办法。
一、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1、建立咨询制度,实施依法办学。中小学要聘请法制副校长,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作为学校日常法律事务的管理部门。一方面代表学校处理以学校为诉讼方的诉讼事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另一方面负责处理学校内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出台、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提供法律咨询,提高学校依法决策的水平;参与审定学校文件、各类规章制度和各类合同、协议,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水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水平。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一是建立《校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治安。二是制定《校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建立师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增强预防和处理事故的能力,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三是制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积极稳妥解决信访事宜,维护学校的稳定团结。四是制定《资金和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率,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和谐校园。二、实施行政、司法、社会保护,维护教师。
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概述
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在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其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学习或者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幼儿园,通常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电化教育机构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的明显进步,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据统计,我国在各类教育机构学习的人员总数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我国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其中,绝大多数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考虑到其父母、近亲属,可以说在教育机构就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牵动着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心。但一个严峻的事实是,近年来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一些重大恶性事故也有发生。导致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况:(1)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2)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者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3)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4)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5)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学生进行实验教学或者劳动时发生的人身损害;(6)学生之间互相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损害;(7)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出现的人身损害;(8)校外人员在校内造成的人身损害;(9)因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10)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损害;(11)其他因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人身损害;因这些原因而导致的在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有的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有的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没有过错,应当由第三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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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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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和教育学校对学生有什么侵权行为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5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是学生的基本权利,因此听课、作业、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教育的基本权利。 2、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主要表现是:以未完成作业或不守纪律为由,使学生不能按时下课或放学,或剥夺学生课外自由活动时间;罚站、罚打扫卫生、罚写作业、罚跑步等,以致造成学生身心健康受损害;非法搜身、拘禁学生等等。 3、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这类侵权行为表现有:讽刺、挖苦学生;故意侮辱学生、馒骂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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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应当依法保护学生的哪些合法权益陕西在线咨询 2021-12-17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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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和学生协议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22合同即是契约,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是不存在违反法律、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等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即是有效的。 培训班的包过协议一般都有约定不过退费的条款,如果没有通过,可以要求全部或部分退费,总之教育机构与学生协议保过是具有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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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2【打电话或加本手机号微信详细咨询,A律师为北京XX合伙人、受伤维权部主任、XX的创始人,本团队拥有律师109名,分布在全国47个城市,承办全国案件,愿能为您提供满意法律服务--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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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育学生权利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4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