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11:24 369 人看过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委

发布文号:京建办[2006]571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行业协会,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市建委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的各项工作,现将《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建委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6]3号)和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方案》(建稽[2006]131号)的要求,为推动市建委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结合《市建委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就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自查自纠的总体目标

通过对市建委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全体人员普遍受到教育,从业人员的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使行业管理者找准监管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推进机制和制度创新,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逐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推进全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建设队伍健康成长、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自查自纠的重点和范围

(一)重点部位和环节。市建委系统内部自查自纠的重点,一是招投标监管,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物业管理招投标、拆迁招投标;二是工程承包发包,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方面,加大查处力度;三是建筑施工许可,查找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四是资质资格审批,查找开发、拆迁、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有关从业人员资格审批中的问题和漏洞;五是工程竣工验收,查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行为是否规范;六是房屋权属登记方面,查找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工作人员在办事效率、工作作风、法纪意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七是房屋销售许可,查找在按照法定程序、时限、条件办理房屋销售许可证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

建筑企业自查自纠的重点,一是在各类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二是在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等管理制度方面是否健全。

(二)范围:一是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与自查自纠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二是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的监管者;三是市建委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区县建委、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

三、自查自纠的工作安排

市建委系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进度和方法步骤,仍按《市建委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在此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召开部署大会。7月初,由委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和联合会,共同组织召开包括委相关处室、招标办、承发包交易中心、所属行业协会,各区县建委,部分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参加的自查自纠阶段工作部署大会。同时,按照分层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组织属地建筑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市建委负责市属建筑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外施企业由建管中心负责。

(二)建立工作联系点。确定首开集团、城建集团、双圆监理公司、建筑装饰协会、中原房地产经纪公司、天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固定的联系点,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沟通渠道,及时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督查。

(三)开展调查摸底。各相关单位要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四)完善工作方案。尚未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要按照中央和建设部的要求,抓紧制定体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切实可行性的工作方案;已经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要按照上级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要在7月中旬前,将自查自纠方案报市建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进行分类处理。对情节轻微,主动交待问题并及时改正的将免予处罚;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从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进行整改。

(六)抓好整改落实。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相关企业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自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七)巩固整改成果。各相关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市建委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市建委对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做好统计汇总分析,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补课\。

(八)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结合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投诉举报。注意从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举报中发现案件线索。全面梳理认真核查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对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在核实的基础上确定查处重点。要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扩大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效果,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行为,综合考虑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悔改态度等依法作出处理。

各单位要在11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市建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在对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形成报告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严格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要安排专门人员具体抓,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主动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与沟通联系,确保工作整体推进。

(二)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环节,采取发催办函、专项检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市建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加强工作指导。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各单位开展反商业贿赂的政策指导,紧密结合实际学好、用好、执行好中央的政策,以此指导和推动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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