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地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临河地区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原则,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临河区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拆迁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审批,方案中必须明确回迁房的选址、栋号、单元排序、楼层(要有规划部门批准的图纸)、价格、户型图、交房期限、质量描述等内容。并要做好审批后的落实监督工作,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五条严管严处突击建房。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附属物;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城管等部门要安排专人管理,对出现的违章行为,出现一起严处一起。确定为拆迁项目的区片,拆迁人在城管部门的帮助下,要逐户摄像,锁定被拆迁建筑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规定使用期限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成新折扣的方式评估确定补偿安置价格。
第七条补偿面积和用途的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面积以现状测量结果为准,用途以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为准。房屋产权证未标明的,以产权产籍档案载明的为准。产权产籍档案未载明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
第八条房地产评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承担,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用途、区位、配套设施、装修、附属物、质量成新等综合因素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测绘、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第九条拆迁当事人之间,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协议。选择货币补偿的,协议的内容应当约定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金额,付款方式、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协议的内容应当约定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楼层、交房期限、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拆迁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协议的形式、内容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三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强制拆迁。
第十二条强化对拆迁行为的检查、监督,相关管理部门、拆迁人、拆迁组织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对测绘、评估、拆迁公司的行为要提前介入、跟踪检查、监督。对测绘、评估要逐户检查逐户监督,要做到项不漏户、户不漏项。纪检、监检、审计对政府主导的拆迁项目,前移监督、审计的关口,要实行跟踪监督、审计,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补偿安置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积极鼓励实行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地产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实行应回迁建筑面积等平方米优惠价购房调换,回迁房的平均价格不高于政府公布的同区域住宅商品房价格的80%,具体价格要在各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调换面积超出应调换面积5%以内的部分按照政府公布的同区域房地产市场价结算购房款。产权调换时要按货币补偿的标准计算出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并据此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二)商业房地产
1、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都办为商业用途的平房,按建筑面积等平方米调换,互不找差价。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另行补偿。过渡期间拆迁人给被拆迁人一定的过渡补偿和营业损失,具体标准在项目拆迁方案中予以明确。
2、住宅楼底层商业用房或商业楼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同楼层等平米调换,互不找差价,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另行补偿。过渡期间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过渡补偿和营业损失,具体标准在方案中予以明确。
3、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土地证都办为非商业用途的平房或住宅楼,迎主街道的,实际用于商业经营三年以上的,且能提供出工商、税务等有关证照的,按实际经营面积的80%调换,互不找差价,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另行补偿。过渡期间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过渡补偿和营业损失,具体标准在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被拆迁房屋为工业厂房、综合类用房
工业厂房产权调换按照规划要求,原则上实行土地调换互找地段差价,建筑物按照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的办法。过渡期间给予一定的停业损失补偿和租房费,具体标准在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补偿。
第十五条商业房地产的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补偿。
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土地证都办为非商业用途的房产,迎主街道的,实际用于商业经营三年以上的,且能提供出工商、税务等有关证照的,按照同区段合法商业房产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拆迁公益设施,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对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等手续,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十八条被拆迁户是城市低保户的,按被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增加补偿安置费360元。
第十九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核定。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转置补助费按6个月一次性发给。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发至回迁安置协议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延期交回迁房的,从延期之日起按二倍的标准补偿。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搬迁补助费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核定,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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