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2 06:52:43 403 人看过

2011年8月10日,大连开发区一家服装企业四百多女工突然开始罢工,罢工人员提出要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重新再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企业拒绝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坚持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9月10日我受企业委托,协助企业用法律手段解决罢工危机。罢工持续了近两个月,近三百人复工,最终近100人被解除劳动合同,近三十人辞职,反观企业和罢人人员双方,没有赢家,谁该对此事件负责,至今是个谜?

1、谁策动了罢工?

在罢工前一周,企业管理高层得到一、二车间厂长、班长的汇报,有人说女厕所墙壁上有号召罢工的纸条,总务部派人去查看,已不见纸条。工人在吃饭时表情诡异,有的人很兴奋,有的人表现为心情沉重,若有所思。有些人在窃窃私语,面无表情。

在罢工前一天,传言四起,传说应该在7月10日发放的半年奖不发了,通勤费补助也不给了。企业管理层反应比较迅速,及时对于半年奖没有按通常时间发放做出解释,同时对通勤费不变做出说明。但这一切无济于事,第二天中午吃完午饭罢工开始了,太突然了,突然到企业高层目瞪口呆,此时正在办理交接企业的日-方总经理,不知所措,在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日-方对于出现任何问题都是有责任处理的。对于谁是组织者,很快就反馈到公司高层,但是都没有直接证人,都是听说,策动罢工的核心人员有近三十人。罢工发生后,副总经理D某没有请示日-方总经理和收购企业的山*方投资人代表,直接将电话打给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L某,L某不到十分钟就驱车赶到企业,在食堂召集罢工人员开会,让企业方不解的是,L某称工人员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但不要采用罢工的方式。这让企业方非常不理解。会后立即质问,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何在?L某说有依据,企业负责人一行几人根随L某到开发区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去,L某招集了几工作人员,据说是劳动法方面专家查法律依据,结果没有查到,又电话向市局请示,结果是没有依据支持L的观点。

第二天一早员工集积到餐厅,L某又招集员工开会,对上一次说辞进行了更正,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罢工人员必须立即复工,结果招来的是员工的起哄。显然,主管部门业务素质的低下,对罢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擒贼擒王,企业高层根据线报找到X某,她是很多人心中的号召者,X某否认自己是主谋,并称自己没有办法让工人复工。为了缓和矛盾,企业高层决定,立即取消对半年奖评比的核查(因评比结果,没有按企业的规定进行,有人反映管理人员凭印象评定等级),立即发放全额的半年奖,即一个月的工资。罢工依旧继续。此时,谁挑起了罢工,是企业高层迫切需要知道。但是,无人能知道她(或)是谁,直到罢工事件处理完毕。

2、企业改制没有任何问题

企业改制,即外商独资企业改为内资一人公司是部分员工借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根据原因,一是,外资改内资,而且还改为一个投资人的公司,合法吗?二,企业改制是否要征得员工的同意,是否要做一个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与职工协商?许多人包括劳动行政部门的人也感觉到摸糊,在给罢工人员解答提问时,有人就问出了这两个问题。不争的事实是,修改后的公司法,允许一人公司成立,对于第一个问题来说,已不成为问题,外经贸委的批准文件(改制批复)对此做出了结论,改制合法。计划经济时代,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但现在不是了,尤是私营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企业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重大决策权与职工没有任何关系,显然,以股权转让方式更换投资人是不需要与职工进行协商的,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表明劳动者的权利与劳动合同的履行存在重大关联,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企业改制,如何能侵害员工的利益呢?就如同一辆国产车(外商独资企业也是中国的公司法人),加外国油(外资),还是加中国油(内资),与坐车人(劳动者)没有多大关系,因为投资人投的都是钱,即通货,有区别吗?

以上的分析,表明,企业改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进一步研究股权转让协议会发现,内容完全合法,改制的结果,企业被免除1600余万元债务,企业改制后加入了中国国内最大的服装出口加工企业--**集团,订单倍增,工人的日子肯定比以前好过,现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3、罢工进入高潮,罢工人员到管委员聚集

尽管发了半年奖,为了缓解罢工人员的紧张、激动的情绪,企业管理人员做了大量的工作,所幸的是管理层没有罢工。高层决定,放假三天,通过总务部、厂长、班长等传达,但是这个过程,有个总务的负责人出了问题,故意没有向一个工厂(车间)传达,结果第二天还有人来到公司食堂聚集(包括已接到通知的人员),问题很快就查出来了,该人被派出所带走,罢工人员马上组织起来到管委员会去聚集,这期间,副总L某在罢工人员面前发言称,你们做得对,将来不是一倍经济补偿金就完事了,是要给双倍。经过公安机关努力工作,罢工人员被劝散。总务的负责人经过教育表示出悔改的意思,马上被放回,回到工作岗位,此后表现非常积极,对企业做出了很多贡献,其时罢工人员诉求内容与他一点没有关系,他是被聘用的军转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不属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

13日、14日、15日、16日均有部分罢工人员在公司聚积,他们早上到公司后在指纹考勤机上按完指印后有的在公司院内闲溜,有的在走廊里有来走去,有的聚在食堂,考勤机前的监控摄像头记录了发生的一切。在16日下午经过与区工会及劳动部门沟通,企业高层决定对于罢工人员下最后通知,通知8月22日开始全体罢人员必须回到工作岗位,否则按公司的《就业规则》规定,罢工人员按旷工处理,公司有权解除罢工人员的劳动合同。与此同时,管理层及各工厂的领导及班长分别打电话给罢工人员,或通过在公司住宿员工打电话与罢工人员联系,通知8月22日必须上班。16日下午5时前述内容的《通知》张贴在公示栏,通知落款时间为2012年8月17日。17日、18日、19日、20日、21日每天均有罢工人员到公司探听消息,考勤机数据及监控记录了一切。

8月22日公司食堂聚集了罢工人员,在企业领导人讲话后,区工会主席做了发言,言简意赅,经济补偿金的事,按法律规定,不支持,政府也没有办法,请职工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处理罢工人员。非常恳切。然而得到的是罢工人员的哄笑。接管理层传递信息,给予先上岗工作人员奖励的方式,获得了效果,有许多职工偷偷地给领自己领导打电话,说想复工,不敢,怕组织罢工的人打,有几十个人有复工的意愿,这对于企业真是个好事。

9月3日罢工人员再次聚集管委会,这次大孤山派出所带走X某调查,X否认自己是组织者,为不激化矛盾,X某被放回。聚集人员被驱散。一切表明,罢工人员会坚持到底,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4、企业态度的转变

罢工对企业的冲击是巨大的,直接的影响是企业无法完成正在履行的订单,对外违约,面临巨额赔偿,大量没有履行的订单不得不转移到其他公司,可得利润损失巨大;间接的影响,改制正在进行中,企业还没有交接完毕,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会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进程,改制可能就此夭折,必竟是大连的第一例外资企业改内资企业,有标杆意义。面对危机,投资方代表L在向总部请示后,总部指示,按法律规定解决,尽早复工。企业一面打出招聘的广告,一面寻找处理劳动争议方面比较有经验的律师。9月8日经朋友介绍,我有幸与企业高层会面,我提出高效、果断的处理意见,并做了相应后果的分析,明典咖啡的单间里,精明强干的L和同样精明强干的女副手Z让人感觉企业管理层确实有干实事的人才,代表日-方的翻译原来也是中国人现已加入日本籍,思路非常清暂,他明白地阐明日-方总经理岛-中的意见,日-方完全听从中方的处理意见,尽快完成股权转让事宜为重。我的意见是做最后一次劝说,如再不复工,对于罢工人员中的核心人员马上解除劳动合同,观察其他人员的反映(此前企业采取的奖金复工者的措施,已有近100人复工(但生产线仍不能启动),近半个月几乎没有人给总务打电话说要上班,显然奖励措施已不好用了)。如其他人再不复工,再处理一批,直至问题解决。我预计最终解除百分之三十左右处,也就是120人左右。

意见上报总部,总部很重视,立即派总部工会主席和经济顾问飞大连在**酒店与我见面。两位都曾是当地社会知名人士,说话很有文采,谈了大局,谈了稳定,对于我的意见,说将回总部向董事长汇报,他们还想再努力努力,做做工作,找找被认为是罢工的煽动人副总经D某理谈谈,结果D否认支持罢工,也没有能力让工人复工。两人第二天飞回总部。不久,董事长意见传下来,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去做。于是专门处理罢工事件的小组成立,在分析了监控和摄像资料后,我们找到了近30个活跃人物,其中10个表现非常突出,非常有煽动性,相关材料很快到位。接下来必然是一场硬仗,一切都在意料之中。

信息表明,经常到场区闹的100多人,很多罢工人员现在不到场区来闹了,而是在社会上打工了,有的还找到比较稳定的工作了,而本企业还要为她们每月交纳五险一金1200元左右,问题必须得解决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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