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邢人员名单的查询仅限与监狱内部和公安机关内一种严格的规范管理,对个人隐私和人格及人权是对服刑和减刑人员负责的。查询减刑也按规定范围和关系公示的,这些都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刑:
1、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
2、凡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刑:
1、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2、具有立功表现的。
三、“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四、结合省监狱管理局对罪犯计分折奖的规则,对量化的奖励分应当作为减刑、假释的一个基本事实。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其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只要被揭发人构成犯罪,检举人、揭发人就可以认定有立功表现。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服刑人员进行技术革新,虽未达到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经国家鉴定部门确认的标准程度,但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经省监狱管理局和其它权威机构确认,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应视为成绩突出。
4、在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如服刑人员在水灾、风灾、火灾、地震、塌方或排除重大事故中积极抢救危重病人、受伤人员和公司财物,抢救或制止他犯自杀等表现积极的。
5、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1、被刑罚执行机关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
2、制止、阻止破坏监管秩序,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呈报的;
3、被市、州级以上单位组织参加现身说法等重大活动,取得一定社会效果并被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可的。
七、“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经国家权威机构确认并颁发证书,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主要是指不顾个人安危,全力帮助他人摆脱危难,如抢救落水的老人、妇女、儿童和其他溺水人呐,在火灾及其他灾难中救人等,应以被救者可能引起重大伤害或可能致死为前提;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抗御的自然灾害和被排除的重大事故能使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利益避免或减少重大损失,可认定为有突出表现;
6、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其他省级权威机构确认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八、对老年犯(男满六十岁,女满五十五岁)和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聋、哑、盲、肢体残废、精神病、癌症及其他严重疾病的残疾犯(不含自伤自残)的减刑,应当主要注重其悔罪的实际表现。只要其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劳动态度端正,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就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的条件: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包括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依法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假释:
1、从法院交付执行之日起,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际执行十二年以上(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的;
2、确有悔改表现的;
3、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对罪犯假释是否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察:
1、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原判犯罪的性质、犯罪事实及情节、犯罪后的态度,有无投案自守情节,以及犯罪前有无前科劣迹,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等;
2、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是自始自终确有悔改表现还是时好时差,思想改造是否稳定;
3、假释的监管条件、社会、家庭环境、生活有无着落,被害人、被害单位是否谅解,有无不良社会反映等。
三、对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且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和家庭特别困难的罪犯的假释,应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在掌握标准上可以适当放宽。
四、对犯罪时未成年、余刑在三年以下的罪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适当放宽。
五、罪犯减刑后,如果符合假释条件,仍可以假释,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为一年;对上次减刑二年或三年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
罪犯减刑、假释的程序规定:一、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狱政科审查。分监区的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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