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0-27 12:04:58 110 人看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4]28号)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行为,加强对结算参与人的管理和服务,我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2007?年修订版)》进行了修订。经报请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修订版)》(以下简称《参与人规则》)(见附件一),5日开始正式实施。现就落实《参与人规则》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老规则的过渡衔接

(一)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

一是对于?2014?年5?月5?日之前已获得我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将自动获得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资格和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我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继续沿用。

二是对于甲类或乙类结算参与人资格,现存的各证券公司现有的甲类或乙类结算参与人资格保持不变,按照《参与人规则》规定的规定,我公司将自?2017?年起重新评定甲类和乙类结算参与人资格。对于新申请获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最初的三年内均为乙类结算参与人资格,三年后方可参与甲类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评定。

(二)银行类结算参与人

5日之前已参与我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托管银行、QFII托管银行和上市商业银行,将自动获得银行类结算参与人资格和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我公司与托管银行、QFII托管银行和上市商业银行分别签订的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继续沿用。

(三)其他类结算参与人

对于2014?年5?月?5日之前已直接参与我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不含开放式基金结算业务和资金代收付业务,下同)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清算中心、信托公司等结算参与机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是拟继续参与我公司结算业务的机构,应按照《参与人规则》及配套指引的要求,30日之前向我公司申请其他类结算参与人资格。

二是拟不再参与我公司结算业务的机构,应于?2014?年内与我公司结清债权债务,并申请注销相关结算账户。

二、其他事项

1、自《参与人规则》实施之日起,我公司发布的《关于发布的通知》、《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步废止。

2、我公司将在广泛征求市场意见后,向市场发布配套业务指引。请结算参与机构按照《参与人规则》及配套指引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3、我公司联系人:何叶青,董晶

电话:010-59378781,59378852

邮箱:jiesb@chinaclear.com.cn

特此通知。

附件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规定为保证证券市场结算业务正常安全运行,规范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行为,防范结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规定本规则所指的结算参与人是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核准,在本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资金结算系统内,直接参与本公司组织的证券、资金清算交收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其他合格机构。

结算参与人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的,应对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规定结算参与人分为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银行类结算参与人和其他类结算参与人。

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分为甲类和乙类。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甲类)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者直接参与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的委托,办理委托结算业务。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乙类)不可接受委托办理委托结算业务。

银行类结算参与人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关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按规定可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等。

其他类结算参与人是指本公司核准的其他合格机构,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转融通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参与本公司清算交收业务的其他机构等。

规定各类结算参与人按照可从事的结算业务资格类型,分为可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和仅参与非担保结算业务资格。

结算参与人获得可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自动获得参与非担保结算业务资格。

规定结算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结算参与人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管理

规定申请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需明确拟申请的结算参与人类型(证券公司类、银行类、其他类)、结算业务资格类型(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仅参与非担保结算业务资格)。

规定申请人申请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书(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金融许可证等),获得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的托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资格、特定交易业务资格等)或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二)?承诺对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服务的证券交易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三)?有关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及本公司的规定;

(四)?建立完善的结算风险控制制度;

(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压力测试机制;

(六)?设立开展证券结算业务的独立部门,并配备充足的专职结算人员;

(七)?建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八)?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成为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甲类)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在最近三年连续获得本公司结算业务综合评价的“A级”评价结果。

规定申请人申请仅参与非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应当同时符合本规则规定规定的第(三)、(四)、(六)、(七)、(八)项条件。该申请人拟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结算业务的,还需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并获得证券交易所批准的相关交易业务资格。

规定申请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应当以电子或书面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规定本公司自收到完整的电子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决定。决定核准的,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本公司网站予以公告;决定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规定经核准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且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的申请人,应与本公司签订相应的结算协议,设立相关结算账户,缴纳结算保证金(仅适用于按照本公司业务规则及规定应缴纳结算保证金的结算参与人),并完成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后,方可开展结算业务。

规定本公司为各结算参与人配发结算参与人统一编码。编码具有唯一性,每个法人机构获得一个唯一编码。编码一经配发,则不予更改、不予重复使用。

规定结算参与人应指定一名结算参与人代表和两名结算参与人代表助理。

结算参与人代表是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进行联络的指定负责人,应由结算参与人分管证券结算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结算参与人代表助理协助结算参与人代表开展与本公司有关的工作,可由证券结算业务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结算参与人代表或结算参与人代表助理发生变更、或其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以电子方式向本公司备案。

规定结算参与人代表和结算参与人代表助理主要负责以下事宜:

(一)?理结算参与人资格管理相关事宜;

(二)?交本公司要求的有关资料;

(三)?加本公司召集的结算业务及技术的会议和培训;

(四)?调处理结算业务及技术系统的异常和紧急事件;

(五)?协调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测试;

(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宜。

规定结算参与人的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应在获得有权部门的确认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本公司备案。

规定结算参与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结算参与人名称变更手续,并以电子或书面方式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报告;

(二)?管部门批准其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业务证书复印件;

(四)?结算参与人资格核准文件;

(五)?本公司重新签订的结算协议;

(六)?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审核材料合格的,为结算参与人办理业务变更手续,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在本公司网站予以公告。

规定结算参与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可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

(一)?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

(二)?再具备本规则规定的结算参与人资格条件;

(三)?重违反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

(四)?依法撤销、关闭、解散或宣告破产;

(五)?券交易所取消其会员或非会员交易资格;

(六)?公司认为应当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其他情况。

规定结算参与人申请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应以电子或书面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书;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规定结算参与人发生被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等情况的,本公司将及时注销其结算参与人资格,并对其后续可能发生的结算业务实行特殊管理,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本公司网站予以公告。本公司将根据该机构对本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以及该机构负责结算的交易单元完成清理等情况,终止其结算业务,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自动终止。

结算参与人资格被注销后,相关机构应按照业务规则继续履行尚未完成的清算交收责任,并尽快结清与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章常规管理

规定结算参与人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的,应以电子方式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年度结算业务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年度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基本情况;

2、?对本公司结算业务相关规则的执行情况;

3、?发生的结算风险、风险隐患及应对措施;

4、?内部结算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

5、?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故障情况;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情况(仅适用于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规定制作的年度报告,以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报告(仅适用于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上述第(二)项、第(四)项材料外,具有托管人资格的结算参与人还应提交年度托管与结算业务工作报告。托管与结算业务工作报告除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外,还应包括:托管业务(与本公司结算业务相关,下同)范围,托管资产情况,托管业务证券资金结算服务情况等。

除提交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材料外,参与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类结算参与人还应提供债券自营资产情况。

除提交上述年度报告材料外,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还应每月向本公司提交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提交的财务数据。

规定结算参与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本公司,并在获得监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的书面文件或相关事项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正式提交书面材料,并且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监管部门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撤销、关闭等监管措施;

(二)?发生并购、重组、解散、破产等重大事项;

(三)?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其他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调查或处罚;

(四)?财务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或司法强制执行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完成与本公司之间的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仅适用于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

(五)?信系统或技术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影响与本公司进行数据传输或办理业务;

(六)?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公司的业务规则等应当向本公司报告的其他情况。

规定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对结算参与人的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进行年度检查。年度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检查人员在结算参与人经营场所,通过听取报告、查验资料等方式对结算参与人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非现场检查是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开展情况、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分析核查,通过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及时发现结算参与人存在的问题。

具体检查方案由本公司另行制定。

规定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身份证和本公司出具的检查通知。

规定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还可检查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的运行状况等。

规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检查人员可要求被检查的结算参与人提供与结算业务有关的以下文件:

(一)?计报表、相关账簿和凭证、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户资料、交易记录、结算数据、托管与结算合同或协议文本、风险管理制度文件;

(三)?他相关文件。

规定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规定本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组织召开结算参与人大会。结算参与人大会由全体结算参与人参加,其主要职能包括:通报结算业务开展总体情况、结算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措施、结算参与人管理及服务、结算保证金的缴纳和使用等情况,提出结算业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

本公司将根据市场发展及业务开展情况,组织进行结算参与人业务和技术培训。各结算参与人应积极派员参加培训。

第四章风险管理

规定结算参与人应建立完善的结算风险管理制度,对合规审查、内控稽核、资金管理、清算交收业务开展、应急处理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配备具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资格的结算风险控制人员,形成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

规定结算参与人应保证其结算业务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的要求。

规定结算参与人应严格履行与本公司签订的相关结算协议。

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还应严格履行与客户签署的包含本公司要求的必备条款的相关协议。

相关结算协议以及客户协议必备条款由本公司另行制定。

规定本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的规定,向参与相关交易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收取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规定结算参与人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的,应按照本公司业务规则和业务通知的要求,存放结算备付金、缴纳结算保证金、提交其他交收担保物。

规定结算参与人应遵守本公司发布的系统接入技术规范要求,保证结算数据传输系统的安全运行,并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测试。

规定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应定期以电子方式向本公司提交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风险控制指标压力测试的结果。遇有市场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况时,本公司可临时要求结算参与人提交风险控制指标压力测试结果。

规定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进行持续风险监控,定期对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业务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规定本公司从结算参与人的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开展情况、行业资质(行业资质主要参考监管部门的评级结果)、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结算业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重点关注)三类。具体评价标准另行规定。

规定本公司可根据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综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结算业务支持或风险管理措施。

规定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本公司可在业务规则允许范围内对其创新结算业务予以支持。

规定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的,或者结算参与人违反本公司相关结算业务规则或结算协议的,本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风险管理措施:

(一)?要求增加报告其财务状况及有关说明的次数;

(二)整结算业务要求,包括提高最低结算备付金比率、提高结算保证金缴纳额度、要求补充提交担保物、关闭结算备付金电子划出通道、限制转指定或转托管等;

(三)?制、暂停、终止其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

(四)?请证券交易所对其负责结算的相关证券交易进行限制;

(五)?销结算参与人资格;

(六)?请中国证监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七)?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委托结算

规定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甲类)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者直接参与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的委托,为其办理在本公司的结算业务。

证券公司类结算参与人(甲类)开展委托结算业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包含本公司要求的必备条款的委托结算协议。委托结算协议必备条款由本公司另行制定。

规定委托结算期间,受托方应在委托结算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结算业务规则与本公司办理集中清算交收,并对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服务的证券交易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受托方在完成证券与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后,应按照委托结算协议与委托方办理证券与资金的清算交收。

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应严格履行委托结算协议的规定,双方之间发生纠纷不影响受托方对本公司应承担的最终交收责任。

规定委托结算协议自协议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失效,或经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终止文件后失效。受托方应在委托结算协议失效前?20?个工作日以前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提交相关文件。本公司确认后及时办理解除委托结算手续。

委托结算协议失效后,受托方应继续承担因委托结算协议产生的与本公司尚未了结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章自律管理措施

规定结算参与人违反本规则的,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程度,对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自律管理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在结算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要求更换结算参与人代表、代表助理;

(六)?请证监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七)?公司依据业务规则、协议等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规定结算参与人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结算参与人代表或代表助理等发生变更而未按规定向本公司办理信息变更的,本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经电话提醒仍未改正、改正不合格、或发生两次以上拖延办理变更手续的,本公司将书面警示;

(二)?一年内书面警示达两次的,本公司将采取约见谈话、要求更换结算参与人代表或代表助理等措施。

规定结算参与人未按本规则规定要求提交年度报告材料的,本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经电话提醒仍未改正或改正不合格的,本公司将书面警示;

(二)?书面警示达两次的,本公司将采取约见谈话、在结算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等措施。

规定结算参与人未按本规则规定向本公司告知相关情况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的,本公司可视情况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等措施。

规定本公司正式通知对结算参与人实施现场检查,结算参与人出现不接受检查、不提供相关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不予配合的情况时,本公司可视情况对结算参与人采取公开谴责、报告中国证监会等措施。

规定结算参与人发生最低结算备付金不足情况时,本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最近一个自然月中,发生连续不足的交易日天数达到三天、或者发生不足的交易日天数累计达到五天的,本公司将书面警示;

(二)?在最近一个自然月中,发生连续不足的交易日天数达到四天及以上、或者发生不足的交易日天数累计达到六天及以上的,本公司将视情节采取约见谈话、在结算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等措施。

规定对于纳入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当结算参与人发生回购质押品不足时,本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最近一个自然月中,发生连续不足的交易日天数达到三天、或者发生不足的交易日天数累计达到五天的,本公司将书面警示;

(二)?在最近一个自然月中,发生连续不足的交易日天数达到四天及以上、或者发生不足的交易日天数累计达到六天及以上的,本公司将视情节采取约见谈话、在结算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等措施。

规定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可视情况采取书面警示、在结算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报告中国证监会等措施。

规定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规定被本公司执行自律管理措施的结算参与人对相关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公司书面决定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出申辩,并可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公司可以根据所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对时效性的要求等情形,决定是否在申辩期间执行相关措施。

规定自律管理措施的具体执行根据本公司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附则

规定本公司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业务费用。

规定监管部门对特定交易结算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本规则要求结算参与人以电子方式提交和备案相关材料和信息,特指通过本公司相关结算参与机构管理系统进行提交和备案。

本规则明确规定适用于参与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的相关条款,不适用于仅参与非担保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

规定本公司对于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结算参与机构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规定本规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规定本规则自5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5: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证券登记结算遵循的原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设立账户、存管和过户证券、登记证券持有人名册、清算交收等,确保证券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证券持有人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必须全部存管在该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多项职能,其中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履行以上职能。另外,根据提供的信息,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 证券登记结算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是证券市场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在法律层面上,证券登记结算遵循着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安全性。这些规定包括证券登记、交易结算、资金清算等方面的法
    2024-01-05
    177人看过
  • 登记结算参与人的定义
    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结算参与人是指经过审核同意,在中国结算公司设立和管理的电子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直接参与结算业务的证券公司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结算参与人按照可从事的结算业务类型分为甲类结算参与人和乙类结算参与人。甲类结算参与人可以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也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乙类结算参与人只能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非结算参与人是指参与市场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非结算参与人可以委托甲类结算参与人代其进行证券和资金的结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这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证券而设立的,证券帐户用于记录投资者的买卖证券情况,结算帐户的作用在于证券交易中为买卖双方清算交收服务。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
    2023-07-19
    404人看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代理1998年中信建设债券(Ⅱ)期利息兑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05]94号各结算单位:受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委托,本公司将于2005年6月16日代理兑付所托管的1998年中信建设债券(Ⅱ)期(挂牌名称为“98中信(7)”,证券代码为“129904”)2004年度利息,现将有关兑息事宜通知如下:一、“98中信(7)”期限7年,每年付息一次,年利率为5.48%,债权登记日为2005年6月14日,付息日为2005年6月16日,每百元兑付利息5.48元(含税),兑息代码为779904。二、本公司在确认代理兑息资金到账后,于2005年6月15日通过结算系统进行该债券利息资金兑付,兑息资金于2005年6月16日统一划至各结算单位在本公司的交收账户内,各结算单位须及时对投资者支付。三、发行人在2005年6月9日《》上已刊登“1998年中信建设债券(Ⅱ)期付息公告”,请各结算
    2023-06-05
    417人看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开通国债跨市场转托管电子申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文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为方便办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等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从2008年12月8日起,我分公司在原书面申办的基础上,开通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和转托管出错调账业务的电子申报通道。各证券公司等单位可以通过该通道申报投资者国债转出深圳市场及转托管出错调账的转托管登记数据,并通过该通道接收申报结果反馈数据。另外,为方便各证券公司等单位及时查询托管其名下的限售股份信息,在保留向各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发送有关限售股份托管数据的同时,新增向各托管单元发送其托管的限售股份数据。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债转出深圳市场(一)电子指令申报方式证券公司等单位核实投资者的国债跨市场转出深圳市场的申请无误后,可于每个交易日的8:30至14:50,通过D-COM系统逐笔向我分公司电子申报国债跨市场转托管指令,申报的内容包括:委
    2023-06-05
    224人看过
  • 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法律的进展与疑惑
    关键词:证券登记/证券结算/托、存管/证券法律内容提要:修订后的《证券法》及证监会制定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通过确立共同对手方、分级结算、货银对付等原则,完善了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法律,然而对于诸如存管概念、《管理办法》效力权限的不同认识,仍将在实践应用中构成疑问。登记结算机构试图在自己和证券买卖者之间设立防火墙的愿望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但在分离的明晰度上结算环节要好于登记托管环节,证券公司的交易通道功能整体上没有改变。立法应在维护系统稳定与保护投资者间寻求平衡。证券登记结算是技术性极强的领域,证券登记结算法律可以说是证券法律制度中最复杂、最不易把握的部分。在证券无纸化、中央存管、间接持有等实践发展中,这一特点尤为凸显。作为一个新兴证券市场,中国迅速跨越了实物证券和分散登记结算的初级阶段,进入到中央登记结算、无纸化和簿记管理的高级阶段,用十余年的时间完成了发达证券市场数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嬗变
    2023-06-09
    95人看过
  • 证券常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具备下列条件:(l)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包括:(1)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2)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
    2023-06-13
    405人看过
  • 登记结算公司规范非流通债券转让
    本报讯日前,经央行批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布《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规范不符合央行公告[2005]第30号)规定交易条件的非流通债券转让过户行为。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则》明确,非流通债券的转让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书面债券转让协议,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手续。非流通债券应在初始机构投资者之间以现券方式转让过户。受让方对所受让的债券存在的投资风险应有充分认识,并能够独立承担风险。
    2023-06-09
    321人看过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查询服务
    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电子网络服务系统、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本公司申请查询证券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人通过本公司网络查询服务系统获得的查询结果不作为其持有证券的法律依据,证券持有人如需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券持有及变动记录证明,应当按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申请办理。证券发行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持有该证券及变更登记等情况。证券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持有人本人证券持有及变更登记等情况。证券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中国证监会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向本公司查询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
    2023-06-05
    373人看过
  •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通知与清算公告债权登记如何规定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是如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023-07-23
    351人看过
  • 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5号发布日期:2009-11-20执行日期:2009-12-21《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3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二、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本决定自2009年12月21日起施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09年11
    2023-06-09
    452人看过
  • 清算公告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规定和债权登记方法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破产清算企业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qingsan)程序2010年06月04日星期五10:40一、清算(qingsan)、注销的必要性公司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关村东路89号恒兴大厦17E座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07-08
    302人看过
  •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多少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多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基本的职能是怎么样的?按照《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下列职能: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三、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额的相关要求?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2023-05-31
    144人看过
  • 证监会拟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两条款
    来源:中国新闻网周锐2009年10月14日09时27分[相关资料]主题分类:证券期货“证券登记”相关资料:新闻动态法规文件典型案件论文文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十三日透露,中国证监会拟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两个条款进行修改。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将被允许开立证券账户。该修改方案将于十四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现行规定,只有法人和自然人才可以开立证券账户进行股票投资和买卖。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组织形式创新,一些非法人的组织形式纷纷出现,其中的代表就是合伙制企业。该负责人表示,现在很多企业的股东当中都存在非法人的企业组织,他们无法开户是有问题的。特别是创投企业,由于他们多采取合伙企业形式,因此开户障碍使其无法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也就没法在资本市场实现投资的退出。为了让制度能够适应新的形势,中国证监会将在《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中增加一款:“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
    2023-06-09
    145人看过
  • 证劵交易活动中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
    2023-06-06
    15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支付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3
      其他变更登记包括证券司法冻结、、权证创设与注销、权证行权、可转换债券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购或赎回等引起的变更登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第50条规定如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2
      证券发行人委托本派发现金红利或债券本息,不能在本公司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在中国XX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原因。因证券发行人未履行及时通知及公告义务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证券发行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XX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第33条有什么内容?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18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登记的,本公司根据其申请以及公告约定的赎回方式或有效的回售申报,在确认其用于赎回或回售的资金已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后,将赎回或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予以注销,并按照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定办理资金划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