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守不易,如果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把钱款赠与他人,妻子是否有权要求受赠人全额返还呢?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前情往事”,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思考。
01老人生前补偿女友300多万,妻子要求全部返还
2000年,黄先生下海经商,2010年与宋女士再婚,重新组建家庭。
2020年元旦之后,黄先生因病去世,宋女士在整理他的遗物时意外发现,2016年至2019年,丈夫竟然多次向一位李姓女士转账,累积金额高达345.5万元,宋女士很生气,遂将李女士诉至法院。
得知被起诉,李女士无奈道出这段往事。40多年前,她和黄先生同为,他们在插队落户时恋爱,并未婚先孕。然而这段感情却没有结果,李女士遭到男方父母的强烈反对,两人被迫分手,之后李女士通过私人医生堕胎,这次手术却让她永久丧失了生育能力。得知此事后,黄先生内心十分愧疚,遂阶段性地用钱款对李女士进行补偿,直到他去世。
不管怎样,老人已经不在了,纠纷仍要处理。宋女士认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这300多万转账应当由李女士全额返还。而李女士认为,黄先生的转账源于他婚前积累的个人财产,并且属于一种道德性质的给付和补偿,并未侵害宋女士的合法权益。
面对双方争议,法院会如何处理本案呢?
02判决李女士返还受赠钱款,172.75万元
首先,结合历史背景、社会环境以及李女士未曾生育子女等事实,法院认为,可以采信李女士受赠钱款的理由。
但黄先生毕竟是已婚之人,他不能未经妻子宋女士同意就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有违法律的要求,当然如果黄先生处分的是婚前个人财产则是有效的。
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上述钱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据法院调查,从2000年黄先生经商起至2010年与宋女士结婚前,其积累的婚前财产已经远超过涉案钱款的数额。综合考虑黄先生婚前婚后经商的时长、婚前婚后财产积累数额大致相当等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涉案钱款中,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据此,黄先生将婚前财产赠与李女士的行为合法有效,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效,依法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应当返还受赠钱款172.75万元。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0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效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由于夫妻共有财产处于一种不可分状态,这种“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对一半的财产份额有独立的处分权。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则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据此,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为李女士并非婚姻中的第三者,黄先生赠与其钱款是出于内心的愧疚,因此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调查之后,将赠与财产中婚前及婚后部分进行区分处理,婚前财产的赠与有效,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依法予以撤销,符合当事人的本意及契约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n(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n(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n(三)知识产权的收益;\n(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n(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n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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