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停发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3 07:34:28 147 人看过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金的方法是什么?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拿到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后,应当先到当地规定的失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之后,就可以到受理其原所在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手续后的10日内,就会被经办机构告知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到经办机构取得单证,再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二)失业人员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

(三)失业人员申请终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人员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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