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最新的补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6:45:05 191 人看过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城中村。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情况。由于房屋选址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周边房价已商品化,如果仍按原农村集体土地附着标准给予补偿,很难解决农民的住房问题。因此,许多城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专门出台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地面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行政机关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被征收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仍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列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条例》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二是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房屋作为土地附着物被征收。

现行农村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但是,我国《土地管理法》主要规定了土地补偿,却没有规定房屋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法律规定的“附着物”。现行《土地管理法》于2004年8月修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农用地以外的土地、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但在实践中,许多地方省级政府进一步将这一权力下放给市、县级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规范,行使这一权力。因此,这些标准的制定存在很大的随机性,安置方式也不尽相同,各地都在探索中。此外,虽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但各地实施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大多没有规定公共利益作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涉及现行土地管理法41条规定,主要包括四大内容:。消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

魏利华指出,这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现行土地管理法除了允许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进入市场外,还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然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这些规定使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以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权利和价格进入市场。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增加了国家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由用地单位使用的规定而个人由集体土地所有人通过转让、出租、投资或者股权的方式将其也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二是多方面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取消年产值倍增法和区域综合地价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据;在征地补偿费中增加被征地农民的住房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征地手续费改进后,原审批后公示改为审批前公示。第三,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护和落实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在人均土地面积较小,不可能实现“一户一宅”的城市规划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居民的居住权。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原则上规范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第四,将多年来土地管理改革的成熟做法纳入法律草案。例如,国家土地监管制度将升级为法律规定,并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相衔接,明确国家对土地、房屋、墓葬等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

虽然国家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规定《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为解决这一问题,专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法律依据,后来的《土地管理法》也增加了《集体土地管理条例》。更多信息请关注律师网,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和律师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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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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