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股权转让是否应征求股东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3 03:00:19 53 人看过

一、审理股权转让是否应征求股东意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出资,只要股东双方就股权转让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不必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如果股东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就必须征得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性质,人合的因素重视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在审查是否征得股东同意时,应当审查以下三个方面:1.是否征求股东意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向公司提出转让自己股东权并征求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

(十)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股东会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2.公司半数以上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应当征得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但是如果转让出资的股东将转让出资的情况报告公司以后,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决定股权转让的情况,公司应当有股东大会决定,并应当就是否同意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的问题作出决议;公司没有召开股东大会的,由转让出资的股东承担征求股东意见的义务,并应当有所有股东的签名。3.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是否出资购买。公司过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股东转让出资的,其中的股东必须表明自己愿意出资购买;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出资购买的,视为同意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对于股东同意购买转让的出资,但所给予的价格低于股东要转让的价格的,一般应当视为不出资购买。

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一般而言,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股东转让的股权真实完整,不存在瑕疵;2.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意思表示真实;3.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应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4.没有损害其他股东的有限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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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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