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7月初,被告人曹某承包了某市某局旧楼改造工程。因被告人曹某无施工资质,将承包工程附属于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吴和吴共同承包了曹的人工成本工程。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曹某签订协议,“某市某局项目部(指曹某承包的项目部)为独立的财务项目部,经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授权,不存在财务问题它们之间的关系”。吴某与吴某共同承包曹某劳务费工程后,二被告聘请原告娄某参与旧楼改造。2010年7月22日,原告娄某蹲在四楼楼顶搭护栏时,起身与机械师刘某推砖车相撞。于是,原告娄某从四楼楼顶坠落至二楼平台,再从二楼平台坠落至地面。原告娄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无生命危险,后经鉴定为:腰椎骨折、右踝距骨、跟骨骨折。伤残程度10级,治疗结束时间2个月。2011年1月6日,原告娄某以某市某局将工程承包给不合格的曹某,曹某将工程隶属于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为由,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1249.60元市政府与吴某、吴某共同承包了曹某的劳务费工程并雇用了原告。第二,公司是否应当对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人曹某,曹某将劳务费转包给被告人吴某和吴某。被告吴某、吴某聘请原告娄某参与旧楼改造。原告娄某与劳动者刘某玩耍时,刘某的手推车与原告身体相撞,导致原告从楼内坠落的事实清楚。由于原告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原告面临高处作业的危险,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安全保护责任,用人单位吴某、吴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某作为分包商,被告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法判决被告吴某、吴某赔偿原告娄某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1249.60元,吴某、吴某对对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市建筑工程公司、曹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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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挂靠有资质公司公司应否对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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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是指企业(承包商)通过投标等方式承接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并承担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责任和风险的一种承包方式。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承包是一种常见的业务模式,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多个层次。 工程承包企业需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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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挂靠公司应否对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 而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质是明知的,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串通在一起的。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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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贵州在线咨询 2021-11-26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条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由50名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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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承担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6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当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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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公司要承担工人责任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01分包人是经过合法注册的法人的,公司不负责;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公司承担责任。r最高人民法院r《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法释〔2014〕9号r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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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附属设施与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什么要求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30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