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附属公司应当对该附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53:08 390 人看过

1、2010年7月初,被告人曹某承包了某市某局旧楼改造工程。因被告人曹某无施工资质,将承包工程附属于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吴和吴共同承包了曹的人工成本工程。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曹某签订协议,“某市某局项目部(指曹某承包的项目部)为独立的财务项目部,经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授权,不存在财务问题它们之间的关系”。吴某与吴某共同承包曹某劳务费工程后,二被告聘请原告娄某参与旧楼改造。2010年7月22日,原告娄某蹲在四楼楼顶搭护栏时,起身与机械师刘某推砖车相撞。于是,原告娄某从四楼楼顶坠落至二楼平台,再从二楼平台坠落至地面。原告娄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无生命危险,后经鉴定为:腰椎骨折、右踝距骨、跟骨骨折。伤残程度10级,治疗结束时间2个月。2011年1月6日,原告娄某以某市某局将工程承包给不合格的曹某,曹某将工程隶属于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为由,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1249.60元市政府与吴某、吴某共同承包了曹某的劳务费工程并雇用了原告。第二,公司是否应当对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人曹某,曹某将劳务费转包给被告人吴某和吴某。被告吴某、吴某聘请原告娄某参与旧楼改造。原告娄某与劳动者刘某玩耍时,刘某的手推车与原告身体相撞,导致原告从楼内坠落的事实清楚。由于原告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原告面临高处作业的危险,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安全保护责任,用人单位吴某、吴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某作为分包商,被告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法判决被告吴某、吴某赔偿原告娄某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1249.60元,吴某、吴某对对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市建筑工程公司、曹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7日 00: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程承包相关文章
  • 子公司与附属公司的差异
    附属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在于,附属公司是指的是被母公司所拥有或者控制的其他公司。子公司,指的是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外一公司控制、支配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和董事会,可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责任与后果。但有关公司权益的重大决定或者重大安排时,依然需要由母公司进行决定。附属公司是子公司吗不是,附属公司,是指被一个企业(称为母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其他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但是子公司对某些事项具有决定权,因此附属公司不是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十四条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
    2023-07-01
    271人看过
  • 项目附属公司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项目关联的法律特征1。所属人员不具备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具有从事建设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格等级;2。所属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工程要求相对应的资质证书,但缺乏实际承担工程的能力;3。关联人向关联施工企业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关联施工企业仅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办理各种手续。所属企业不实行管理而收取“管理费”,或所谓“管理”只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4。
    2023-05-07
    190人看过
  • 不属于工伤公司用承担责任吗?
    一、不属于工伤公司用承担责任吗?不属于工伤公司不用承担责任,不属于工伤的赔偿金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的,单位只对工伤承担责任,如果不是工伤就没责任了。不过要给于一定的养伤期限,正常发放工资。职工不是工伤的,在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可以享受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另外,如果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
    2023-04-28
    141人看过
  • 公司能否成立附属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资产转让是指资产所有者为更有效地利用其资产而调整部分资产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份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股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个人,包括农村村民,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及其他成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法律规定的,是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2、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出资必须对实物折
    2023-07-02
    50人看过
  •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法定条件
    连带责任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023-03-01
    434人看过
  • 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谁来承担?
    公司债务由滥用权利的股东在法人人格否认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不分的,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肯定的。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监管困难,因为只有老板一个人说了算,他的私人财产跟公司的财产往往无法分开。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2023-07-05
    189人看过
  • 关联公司如何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关联关系是指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关联公司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住所地、财务等方面相互交叉或混同,导致关联公司之间无法区分各自的财产,丧失独立要格,构成人格混同时,关联公司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2、由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律师补充:关联企业的判定: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4、
    2023-05-06
    199人看过
  • 民法典中一人公司对外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一、一人公司股东对外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由于公司人格独立,股东原则上并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一人公司的存在有哪些价值1、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2、一人公司多为中小型公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不仅较为简易,而且可以因此降低经营成本。3、大规模公司借由转投资成立一人公司后,可借此分散经营风险。4、在家族企业设立一人公司后若原有股东死亡,可以继承维持公司继续经营,不致因股东死亡公司即须解散,因此可产生企业维持效益,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与维持具有正面意义。5、有利于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的发展。
    2023-06-19
    185人看过
  • 附属公司倒闭对母公司有何影响
    在当前法律环境下,若某一子公司宣告破产,其母公司无需负起相关的法律责任。此乃由于子公司拥有相对独立的法人资格,可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针对下属分支机构,如若发生民事责任事件,总公司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众所周知,无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均需依法取得合理合法的经营许可证进行运营活动。《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24-05-11
    270人看过
  • 对公司的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怎么回事
    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先由企业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个人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及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未清算注销的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责任承担未清算注销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因此,未清算注销公司股东会变为当事人,可能会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
    2023-08-02
    73人看过
  • 设立中公司的责任在离婚时该不该由夫妻连带承担
    在离婚时,夫妻应当对设立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任意一方要求偿还全部债务,一方在偿还之后可以向未承担责任的一方进行追偿。设立中公司的责任在离婚时该不该由夫妻连带承担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
    2022-06-25
    344人看过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二、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2023-03-22
    162人看过
  •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的特征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无限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区别如下:1、无限连带责任是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2、连带责任是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
    2023-07-04
    494人看过
  • 公司跑路客服会承担连带责任吗
    公司老板跑路的,公司的客服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而客服作为公司的员工,也是受害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一、公司欠钱找法人还是找股东
    2023-06-29
    488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承包是指企业(承包商)通过投标等方式承接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并承担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责任和风险的一种承包方式。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承包是一种常见的业务模式,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多个层次。 工程承包企业需要... 更多>

    #工程承包
    相关咨询
    • 建筑工程挂靠公司应否对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1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 而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质是明知的,是为了获取不当利益而串通在一起的。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 附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1-26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条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由50名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有公司住所。
    • 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承担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6
      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应当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公司要承担工人责任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01
      分包人是经过合法注册的法人的,公司不负责;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公司承担责任。r最高人民法院r《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法释〔2014〕9号r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
    • 管道附属设施与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30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