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能否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1 19:50:12 398 人看过

派出所是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的。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被告。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行政诉讼是怎样确定被告

(一)直接起诉的:谁行为,谁被告。(二)共同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三)经上级批准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仅采用形式的标准。(四)复议后的被告:(注意与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比较)1.维持的(逾期复议同)为原机关,改变的为复议机关。2.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3.复议机关不作为的:(1)对原行为不服,原机关为被告。(2)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复议机关为被告。(五)法定授权的,该组织是被告。(六)行政委托: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七)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1.非行政机关有行政主体资格:共同为被告。2.非行政机关无行政主体资格:仅行政机关为被告。(八)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或决定撤销的行政机关作被告。(九)告不作为的,以收到申请而过60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机关为被告。(十)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的:关键看有无授权。1.无法定授权的以设立的机关为被告。(部下的司或局里的处;分局或派出所;执法大队或稽查大队;××领导小组或××办公室)2.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该机构是被告(如派出所、消防监督机构)3.越权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派出所罚600元的,该所是被告,但派出所不会作拘留决定,只能作事实上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更不会作劳教决定)4.无权授权(名为授权,实为委托):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二、作出行政处罚具有法定资格的有

作出行政处罚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征有什么?

1、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三人主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2、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存在是以他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如果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他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例如,甲向乙借款二万元,后经政府批准,用该款建房一所,但是水利部门认为甲的房屋系建在河道旁,影响

泄洪,乡政府越权审批无效,责令甲拆除房屋。甲对处罚不服,起诉后,乡政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乙却不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为是水利局的具

体行政行为并没有消灭甲、乙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乙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实现。

3、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否则,就不会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这是与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

4、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独立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既不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权益,

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参加诉讼的标的与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标的具有同一性,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了他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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