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
一、发放范围、标准
(一)百岁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我市城乡户籍,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二)无基本养老金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我市城区非农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无基本养老金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1.无基本养老金是指:
(1)没有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费的;
(2)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
(3)没有享受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的。
2.享受民政部门救助人员(三无、低保、低收入困难、低收入)、领取遗属补助人员、享受“老委主任”补贴人员、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人员,可以享受高龄津贴。
3.县(市)参照执行。
(三)扩面发放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含农业户口),且年龄在80—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99周岁所有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1.既符合扩面津贴发放条件,又符合无基本养老金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可以兼得两种高龄津贴。
2.低保人员(80—99周岁)高龄津贴由民政部门在低保金中进行加发,其他人员高龄津贴由老龄部门组织发放。
3.县(市)参照执行。
二、申请要件
(一)填写《哈尔滨市高龄津贴审批表》。
(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无二代身份证的须提供户籍地派出所证明)。
(三)本人在指定银行储蓄存折帐号复印件,新、老存折均可。八区:哈尔滨银行存折;十县(市):哈尔滨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任意一家银行存折。
(四)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六)申请扩面发放人员(80—89周岁)的老人,须提供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审批表》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百岁老人《审批表》一式四份。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在生日的前2个月,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居委会发给《哈尔滨市高龄津贴审批表》,未成立社区(村)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社区(村)居委会初审。社区(村)委会根据申请人申请高龄津贴的类别,核实申请人年龄和相关要件,签署初审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查,进行核实和信息录入,签署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市)老龄部门,基本养老金的核实认定由街道劳动保障站负责。
(四)区、县(市)老龄部门审批。区、县(市)老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五)百岁老人申报材料须呈报市老龄部门备案。
四、发放程序
建立月报表制度。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月的11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区、县(市)老龄部门;各区、县(市)老龄部门在每月的15日前将本区、县(市)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市老龄部门;市老龄办每月17日将汇总数据报市财政局。
区财政局应在每月25日前,将次月所需高龄津贴资金划拨到市老龄办指定银行开设的高龄津贴资金代发帐户,市老龄办在应发当月10日前将高龄津贴划拨到个人存折。
五、发放时间
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规定年龄生日的当月起计发津贴,每月10日后到指定银行领取津贴。
六、动态管理
(一)每月回访。社区(村)居委会要每月定期对老人进行回访,回访形式以电话回访为主,入户回访为辅,了解老人健康状况及津贴领取情况,并填写回访记录。
(二)半年复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将复审期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填表备案。
(三)不定期抽查。各区、县(市)老龄部门要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区、县(市)老龄部门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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