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我们作为马X、杨X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被告人杨X的辩护律师,现针对杨X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及量刑事宜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杨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由于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任意毁损”财物,这使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具有相似之处,但两罪的区别也是明显的,我们认为杨X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具体理由如下:
1.从主观方面来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常常出于卖弄淫威、逗乐开心、寻求刺激等流氓动机或变态心理“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而在本案中,多名被告人都是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较高学历、有着稳定职业和收入的人。杨X今年47岁,家里有两个女儿,家庭和睦,用杨X妻子的原话来说,他是个“过了不惑之年、身负家庭重任、行事一向稳重、理智通达”的人,是“亲朋好友同事们眼中的老好人”,在公司,大家都亲切地称呼他“杨叔”、“杨舅”。杨X在主观上并不存在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而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耍威风、逞强好胜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2.从犯罪的起因来看,寻衅滋事犯罪一般均事出无因,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一般事出有因。具体到本案,H公司找R公司协商赔偿一事,R公司每次都泡茶招待,H公司的人在双方不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居然偷偷将R公司大门用U形锁锁上,杨X等被告人出于一时愤慨和讨个说法的朴素想法,才来到H公司。当被告人马X出现在H公司门口时,受害人如果自知理亏,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危机状态即可缓解甚至消除,然而受害人并无意化解己方所挑起的事端,这成了事件进一步恶化的导火索。
3.从犯罪对象的选择来看,寻衅滋事犯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故意毁损财物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即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就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针对的目标是一定的。在本案中,被告人行为的指向对象是非常明确的,从几位被告人的供述和潘X、周X的证人证言来看,在大门被锁之后,大家商量要找对方理论,讨个说法;如果对方态度不好、谈不成就砸了他们的公司,这显然是一种原始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心理,其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虽然在拉扯和互相推搡的过程中有四人构成轻微伤,但打击行为直接针对的是财物,肢体冲突只是自然延伸。杨X和马X前往H公司时并未携带任何工具,也完全不知道他人携带了工具。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本案的定性,应主要从被告人的主观心态、犯罪的起因、犯罪对象的选择、犯罪所处的环境等方面来区分寻衅滋事犯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不同之处,以保证对被告人罚当其罪。
二、被告人杨X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杨X系初犯、偶犯,在此次犯罪之前是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没有受过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待人接物有理有节,这次因为一时冲动糊涂触犯了刑律,其本人也痛心疾首,多次表示以后要增强法律意识,悔过自新,请求法庭给他一个机会。
2.我们认为,杨X属于从犯,而不应被认定为主犯。杨X主观恶性较小,他并不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间接故意。在公司商量去H公司讨回公道的时候,杨X并未积极推动,基本上只是附和或者表示沉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杨X并未引起任何人的犯意。杨X对自己部门的周X等人也只是让他们过去看看,并未明确授意他们参与打砸的行为。杨X和他部门的员工没有准备任何犯罪工具,也没有实施打砸行为,当马X开始与对方混战、与杨X走在一起的蒋X准备冲进去的时候,杨X还拦着他,劝阻他“不要打架了”。杨X工程部负责人的身份容易给人造成错觉,把民事上的身份与主犯的身份直接挂钩,但以上种种表明,实际上杨X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不大,即使他当时并不在公司,该案也很有可能发生。以上种种情形表明,杨X属于从犯。
3.在本案的起因上,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如前所述,被害人把R公司大门锁上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当马X出现在H公司门口时,受害人并无意化解己方所挑起的事端,促使事件进一步升级。虽然被告人难辞其咎、负有主要过错,但明显可以看出被害人在前因上及矛盾的激化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试想如果双方都抱着妥善解决问题的态度,相互尊重,彼此谅解,冷静处理,会发生今天这样令人遗憾的结果吗?
4.杨X等被告人一方从侦查阶段至今,一直表示愿意超额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在本案中,从现有证据来看,H公司受到的直接损失为38180元,(这一鉴定结论我们认为存在一定的问题请求法庭进行重新鉴定,详见《请求重新鉴定申请书》。)王X等四受害人共花去医药费1817.83元,杨X等被告人一方曾多次表示愿意赔偿对方8万元,赔偿额还一度提高到10万元,相当于以上两项数额总和的两倍还不止,但受害人一方多次提出要求20万元赔偿。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包括程X等在内的许多H员工都是从R公司出去的,在今天的法庭上,我们仍然希望能和受害人达成赔偿的协议,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法庭能够对被告人杨X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以最小的成本修复社会秩序,让他们在为社会多做贡献中改过自新。
湖南XX律师事务所
袁XX邱XX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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