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可否给被害人家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17:41:41 201 人看过

一、鉴定意见会不会给被害人家属

1、如果是刑事案件的,则根据《刑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有义务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也就是说只要告知鉴定结果就可以,而没有规定要将鉴定意见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属,也没有规定必须将鉴定意见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属查看。

2、如果是行政案件的,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也不须将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属查看。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二、如何判断司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一)要看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与否。由于《决定》实施后,委托主体不断扩大,那么在委托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的鉴定材料,如伪造病历、由其他人替代被鉴定对象进行鉴定等,其直接结果就是影响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二)要看鉴定意见书形式是否合乎规范。一份完整的司法鉴定文书都有相应的格式规范。从文书规范中也可以发现相应的问题。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有二名或二名以上鉴定人进行鉴定。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决定》要求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根据相关的规定一份鉴定意见书除了司法鉴定人的签名外还必须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鉴定意见书不符合规范也可能影响到鉴定意见书的效力。

(三)要看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及质证的相关情况。《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规定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诉讼程序制度。司法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负有对当事人有异议的鉴定意见在庭上予以说明的义务。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科学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可以使法官能够更好地审查鉴定意见的可信度,或对几个不同的鉴定意见进行分析比对,从中采信正确的鉴定意见。

三、受害人家属有哪些权利

被害人应当享有更广泛的司法信息的知情权与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中已明确规定被害人享有的不立案侦查的控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提起公诉案件的知情权,同时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权聘请律师了解案情、提出书面意见。另外,司法机关的以下诉讼活动也应告知被害人:

1、对所有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受理机关无论立案与否,均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初步处理意见。

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在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同时,也应告知被害人;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同时送达被害人,并允许被害人申请复议。

3、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应采用挂号邮寄、亲自上门送达等方式确保告知书及时送达被害人,并应认真听取其意见。

4、在审判环节,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书应及时送达所有的涉案被害人;对被告人服判、公诉机关未抗诉的一审判决,也必须等被害人收到判决书五日内未请求公诉机关抗诉后,方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在实务上,因为各种原因,存在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批机关没有及时充分向被害人告知上述知事项的情况,导致被害人无法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无法保护自己的知情权与辩护权。在代理的案件中,由代理律师与公检法各部门沟通,效果比较好,能够较好地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与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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