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取证的概念和要求。1.调查取证是针对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中存在的某些疑点,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或收集证据的一种仲裁活动。2.为了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调查取证中,必须反对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不能先入为主或附加任何外来的成份。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力求全面、客观。
(二)证据的涵义和种类。1.我国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具有三个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证据的关联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2.证据的种类。
(1)理论上的分类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所来源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A.原始证据,是指证据本身在按来源于案件事实。有的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有的虽然不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但对案件事实的发生直接有所接触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B.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即证据不是直接来自“第一手材料”而是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的。按劳动争议仲裁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A.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B.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它证据组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法律上的分类。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在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部形状、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一定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不是本案仲裁活动的参加人而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仲裁机关通知到庭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的证言。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鉴定结论,鉴定人对所鉴定的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作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办案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或者指定有关人员拍照,测量称为勘验,对勘验情况与结果,应制成笔录。
(三)证据收集。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研究,调查手段大致有以下七种:1.访问、座谈、进行谈话、制作笔录。2.复印、抄录资料。6.勘验。
(四)分析判断证据的方法。分析判断证据的具体办法,结合劳动争议仲裁业务可概括为:甄别、比较、综合、取舍。1.甄别:是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辨别其真伪和确定其证明力的方法。2.比较: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加以辨别。区别异同,发现矛盾,而确定证明力的方法。3.综合:就是综合分析。4.取舍:就是仲裁人员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形成对该案的基本看法后,把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排选出来加以组织,再根据组织起来的证据检验形成的观点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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