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的部分享有共同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二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
而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储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构成条件
(一)建筑物能够区分所有;
(二)建筑物事实上已经被区分所有。
二、专有权的概念
指权利人享有的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独立建筑空间为标的物的专有所有权。
专有部分的范围应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而定。在业主内部,专有部分应仅包含壁、柱、地板以及天花板等境界表层所粉刷的部分,但在外部关系上,尤其是对第三人关系上,专有部分应仅包含壁、柱、地板以及天花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线。
三、专有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的一切权能,因而业主对其专有的标的物具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二)业主的义务。
1、不得违反使用目的;
2、维护建筑物牢固和完整的义务;
3、不得侵害专有部分中的共有部分;
4、准许进入的义务;
5、损害赔偿义务。
四、个人作品著作权中的专有权利是指哪些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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