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协议的性质是否与劳动合同的性质一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1:52:30 232 人看过

劳动合同是广义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某些方面仍与企业不同,它们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劳动合同的范围主要是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是近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它反映了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物质产品生产的用工制度。事业单位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取得的劳动成果主要体现在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上。企业的生产活动是为了盈利。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目前,事业单位仍处于改革过程中。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用人单位并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独立市场主体,它已经独立于企业之外,在改革中市场主体的确立也存在差异。国家仍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设置管理。目前,国家出资的事业单位仍严格控制筹建管理。(2)资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事业单位始终继承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一切经费由国家批准拨付

20世纪80年代以后,事业单位陆续进行了财政、人事等方面的改革,形成全额、差别分配、自立的多种类型的事业单位。20世纪90年代末,国家对公共机构的拨款改为固定补贴。但是,事实上,事业单位的资金仍然全部由国家差额补贴等形式补贴。例如,教育系统中的中小学基本上由国家全额分配。这些单位虽然通过劳动合同招收新兵,但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和教师培训计划都不尽如人意,都按照国家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向职工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不同类型的人员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工资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人员、工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工资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制度、艺术结构工资制度、体育津贴和奖金等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人事等级工资制度。近年来,许多事业单位都增加了岗位工资的比例,但工资的刚性远远大于企业,这也是由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逐步改革决定的。因此,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内容不仅反映了事业单位的意愿,还应反映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不同的管理和监督部门。根据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目前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和监督。这种制度有利于分工负责,但也产生一些弊端。在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和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策的区别和联系的把握,对促进事业单位和企业整体发展非常重要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非常重要

具体的劳动合同制度反映了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劳动合同是依照国家规定订立的合同。双方在订立、变更或终止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雇佣合同具体制度反映了事业单位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的差异

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

雇佣合同的一方必须是雇主,另一方必须是雇主受雇者这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用人单位通过就业拥有或者使用一定的生产资料,才能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劳动者通过订立合同提供一定的劳动,以获得劳动报酬。因此,雇佣合同的双方不能都是劳工,也不能都是雇主

雇佣合同的双方在身份上有从属关系。劳动合同签订后,作为工人,他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成为雇主的雇员,根据合同承担雇主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是强制性合同。正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区分强制性合同和非强制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它属于强制性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合同。没有这种形式要件,书面合同就无法成立和生效。劳动合同是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协议,国家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通过。因此,如果不以书面形式建立雇佣关系,则无法建立雇佣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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