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取保候审期间逮捕吗?
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逮捕,也有可能不会。具体是否会被逮捕,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到期后怎么办?
1、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2)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3)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4)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2、法院给办理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件好事,证明犯罪情节相对是比较轻的,嫌疑人会有一定的自由。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取保候审是限制人身自由,刑事拘留、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简单可以理解为监外等候侦查、起诉和审判。可见,取保候审不意味着必然没事,应该分情况讨论:
(1)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而取保候审的。这种情况的案件,一般会继续走程序,如果罪名成立,当事人依然会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
(2)因“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取保候审的。这样的案件,一般会继续走程序,如果罪名成立,当事人依然会被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如果被适用缓刑,不用收监服刑;如果被判处实刑,会当庭收监。
那种认为取保候审后一定会判处缓刑的认识是不正确的,是否判处缓刑,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而非取决于此前是否已经取保候审。实践中,取保候审后在审判阶段判处实刑的案例屡见不鲜。
(3)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取保候审的。这种情况的案件,绝大多数都会继续走程序,一旦罪名成立且判处实刑的,在上述事由消除后,会收监服刑。
(4)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种情况的案件,是否收监,看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
(5)因为证据不足不呈请逮捕或不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的。由后续侦查的情况决定,如果依然认为证据不足,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并解除后,就没事了,如果认为证据达到逮捕的条件,会被刑事拘留、逮捕,接着走程序,面临被追究刑责。
三、公安办理的取保候审谁来解除?
1、公安办理的取保候审,可能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是法院来解除。
(1)案件若处于侦查计算,则由公安机关解除。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解除,处于审判阶段,由法院解除。
(2)由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人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具体办理解除手续。办案人员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由取保候审人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同时,办案人员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
2、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
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以上规定说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对其他机关已经决定的强制措施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n(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n(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n(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n(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n(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n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n(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n(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n(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n(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n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n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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