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收回。
第一条路径:依据新法,在民办学校终止时获取补偿或者奖励,如果选择为非营利性,学校终止时,举办者在学校剩余资产是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和奖励的。
第二条路径:参与学校经营管理,通过工作直接获取劳动报酬和奖励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学校中如果担任董事长、董事、校长等重要职务,参与学校的经营管理工作,承担着学校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责任,就可以通过学校薪资制度或者董事会的决议获取与工作岗位、职责、业绩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
第三条路径:借鉴互联网商业思维,通过为学校提供服务获取合法收益
第四条路径:多元发展,通过学校良好影响带动其他产业发展
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本身虽不能为举办者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因为好的学校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教育品质,良好的品牌影响,会增加举办者其他与学校有关的项目价值,或促进举办者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强举办者获取其他资源的能力,从而间接地实现了办学的利益诉求。
第五条路径:通过举办者变更,实现原出资形成的举办权溢价转让
投资项目因土地被收回怎么办
要求返还投资款,必须先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征得对方同意,再与对方协商,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确定是盈利还是亏损?盈利多少,亏损多少?双方清算后,确定盈利或者亏损数额,与投资数额加减计算出退出人应该得到的数额。这个数额,才是由对方返还的数额。对方如果不返还,可以持清算结果和投资款收据,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反之,如果不清算,双方合伙事务不解除,法院是不会立案受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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