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物权随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变动。法典实施50年后,在1855年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物权变动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立法体例把不动产登记作为对抗的效力,而且只针对不动产。
2、登记对抗主义
19世纪末期,日本制定民法典借鉴了法国的做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把不动产登记扩大到动产领域。《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第178条规定,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3、公示要件主义
即债权形式主义。典型的为奥地利的物权变动模式,当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效力。如《韩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在不动产场合,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关于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
4、物权形式主义
德国法的物权变动模式以物权意思表示作为本质,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外在形式。从立法模式上来看,意思主义以债权的意思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产生物权与债权划分不清的弊端,也存在两种权利的本质划分不清的问题,德国的做法较为理想。该理论也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物权行为的成立及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具有无因性的特点。
在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
采用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代表是德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认为处分行为是一种与负担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另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某种给付义务,即产生某债务关系。(2)即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为特定的人(主要指行为人自己)设立一定的为或不为的义务,而对于相对人来说便也相应取得了一定利益的请求权,而这种利益是非现实的,也非相对人(债权人)已直接支配的利益,而只是一种期待利益。这种期待利益在债务人没有交付之前(不动产登记之前),其所有权仍旧归债务人,由其自由支配、自由处分,债权人无权加以干涉,倘若由于债务人的不适当的处分造成债权人期待利益的受损,债权人只能依据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上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项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都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其中的权利主要是指财产所有权或债权,而不包括与人身关系密不可分且不可处分的人身权,也不包括使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发生移转的行为。简单地说,处分行为是使权利发生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处分行为的完成便使原权利人的权利消失或受到限制,而使权利受让人产生并拥有了一项新的权利,从而权利便暂时走完了其变更、移转的历程,完成了权利交接仪式。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或在所有权上设定限制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一旦所有人移转了所有权或者在其上设定了限制物权,他就放弃了该物的所有权或一部分所有权权能,而相对人取得同样或相似的权利处分行为,根据处分标的不同可划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物权(所有物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而准物权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债权,如债的免除、债权让与以及预终止通知等都属于准物权行为。
为了更好地区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进一步地理解处分行为的含义,我试着对其作以下几点区分:
(1)是否以有处分权为必要。负担行为只是在特定人之间设定履行一定权利义务关系,是权利人加在义务人身上的一项精神负担。而财产权的归属并不随义务的设定而发生改变,因此负担行为的实践不管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都与权利人利益无实质冲突,故负担行为不以有处分权为前提。而处分行为是以有处分权为必要。
(2)意思表示指向标的不同。负担行为中意思表示指向的标的乃是负担人自身的行为,系当事人意思对自身行为的支配。(3)而处分行为中意思表示指向标的是既有权利。
(3)是否直接对权利存在发生作用。负担行为只是一种设定某种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其设定并不直接对权利存在发生作用。正如佐姆所称负担行为总是只改变某特定人的权利状态,而从不改变特定标的物的权利状态。(4)王泽鉴先生也阐述债权所赋予的,非属直接支配之力,不是对债务人人身的支配,不是对债务人行为的支配,也不是对债务人应为给付客体的支配。(5)而处分行为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处分行为的发生必将导致权利的消灭或减少。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这一方面的区别可以用克格尔的一句话加以装帧:负担是增加义务的法律行为,处分是减少权利的法律行为。(6)
(4)是否以标的特定为必要。负担行为设定并不以标的特定为必要,而处分行为的处分标的以特定为必要。有学者言物权是刻在物上的权利,以此公示物权之归属状况。此项权利与物是密不可分的,物是权利的载体,没有物便无从谈起要在物上设定权利,物的消灭,也将导致物权的消灭。如乙享有甲画的质权,甲画不慎毁损或被盗窃而不可追回,则乙的质权便也消灭。显然乙享有的质权是设在甲画之上的,是特定的,而不是不特定的。当然以债权为标的的处分行为也是如此,在此我不再阐述。
-
聚焦国外物权变动三大模式
300人看过
-
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怎么规定的
437人看过
-
物权变动原则有哪些,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
321人看过
-
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与模式分别是什么
111人看过
-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模式是什么意思?
370人看过
-
交付之后动产物权一定发生变动吗,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294人看过
期待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基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具体来说,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对未来利益的期望和预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期待利益受损,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 更多>
-
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是什么陕西在线咨询 2023-02-16物权变动模式大体上分为两种,即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模式。 形式主义是指动产需要交付和不动产需要登记才能完成物权之变动;而意思主义则是指有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完成物权的变动,登记仅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
不动产所有权变动模式设置为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30我国立法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以该法律(债权)行为的有效为前提,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为:..。
-
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与模式分别是什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10一、物权变动的原则 (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
-
质押物质押模式有哪些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5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
物权变更变动的生效要件有哪些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8-15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