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调整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0:05:08 376 人看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死亡赔偿金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死亡善后工作,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和退休(职)人员(以下统称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三、资金列支渠道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企业在职职工及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范围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四、执行时间

2008年10月1日及其以后死亡的企业职工,其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五、其他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二)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保,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执行。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六、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死亡赔偿金)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

我国对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2: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直系亲属相关文章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公布如下:?一、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经开区、高新区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不低于1600元/年·人。?二、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綦江县、铜梁县、潼南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南川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不低于1400元/年·人。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不低于1200元/年·人。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在2006年9月底前,依据此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五保供养具体实施标准,并报送市民政
    2023-06-09
    92人看过
  • 重庆市:企业工伤死亡待遇调整,企业与保险分开支付
    重庆市涪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涪劳社发〔2009〕25号重庆市涪陵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转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中渝驻涪有关单位,区属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六月十九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人社发〔2009〕54号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为做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的通知》(渝劳社发[
    2023-04-22
    22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劳动局:为保证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189元;(二)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各区、县劳动局:为保证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189元;(二)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02.5元;(三)连续工作时间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16元;(四)连续工作时间15年以上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29.5元;(五)从第十三个月起,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一律为189元。二、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执
    2023-06-09
    231人看过
  • 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按照规定,离退休人员病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法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
    2023-07-18
    358人看过
  • 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9个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6个区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自治县、秀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彭
    2023-05-03
    390人看过
  •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315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的鉴定收支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鉴定(确认)范围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供养亲属完全上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职业康复的确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初次鉴定(确认)收费标准每案例200元。委托鉴定按此收费标准执行。2、最终鉴定费标准每案例750元。3、鉴定所需的检查费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4、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确认)结果
    2023-06-10
    495人看过
  • 济南政府发布企业拆迁土地补偿标准
    济南政府拆迁企业土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1、对于企业因为拆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适当补偿预期的经营费用;2、企业地上物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3、因为拆迁造成的搬迁费用,物资的运输费等;4、对企业解聘员工的安置费用的补偿。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在我国,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所不同,各地的征收补偿标准其实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个省份或城市,也都会有所差异,各地在国家征收土地政策的基
    2023-07-01
    64人看过
  • 市业单位职工死亡赔偿标准调整情况
    1、抚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因公死亡发40个月;烈士发80个月。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郑州市单位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
    2023-07-07
    60人看过
  • 重庆市企业职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1、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2、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2023-06-18
    448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整治一批窗口地区(行业)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窗口地区(行业)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重点整治一批窗口地区和窗口行业。现通告如下:一、重点整治的目标和范围重点整治的目标:通过整治,规范水、陆、空及重点窗口地区(行业)秩序,创造整洁、亮丽、文明、有序的窗口环境,塑造重庆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整治的范围:朝天门客运港、重庆火车站、江北国际机场及上清寺售票厅、菜园坝地区汽车站、陈家坪汽车站、江北长途汽车站、南坪长途汽车站、沙坪坝长途汽车站、城区出租车行业、解放碑购物广场。二、重点整治的内容(一)朝天门客运港的整治。继续按照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渝办发[1999]89号文件的要求,整顿秩序、整治环境、整修道路、整编运力,同时进行沿江联治。(二)五大汽车站的整治。按照市人民政府第73号令、渝办发[2000]42号文件和“四整”的要求,重点对客运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市场经营秩序、市容城管秩序和运力整编工作进行
    2023-06-10
    197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决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1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作如下决定:一、调整标准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600平方公里)内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元计征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征;主城以外都市圈(2500平方公里)以内的区域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其他地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都市圈的征收标准。配套费征收标准每3至4年调整一次,形成调整制度,逐步到位。二、使用范围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三、征收管理本次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配套费的征收范围、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减
    2023-06-10
    494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建立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建立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无锡市区除锡山区、惠山区外,继续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一类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390元调整为每月430元。因行政区划调整,原锡山市已撤市设立锡山区和惠山区,按照逐步过渡的原则,两区企业继续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二类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340元调整为每月360元。江阴市、宜兴市继续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二类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340元调整为每月360元。二、建立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钟点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受雇于同一雇主的劳
    2023-06-09
    383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金源时代广场调整方案设计的批复
    市规划局:你局《关于报请审批江北区重庆金源时代广场调整方案设计的请示》(渝规文[2005]68号)收悉。市政府原则同意江北区重庆金源时代广场调整方案设计,同时中止执行渝府[2004]147号文件。现批复如下:一、重庆金源时代广场项目位于江北区滨江地段控规M18号地块内。同意其规划功能以商业为主,以配套服务设施(含居住)为辅。二、同意该广场调整方案设计的总用地面积234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44015平方米。其中:A区建筑面积411363平方米,含商业用房建筑面积320718平方米、车库及设备用房建筑面积90645平方米;B区建筑面积232652平方米,含主题公园建筑面积1870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2594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93936平方米、酒店及公寓式写字楼建筑面积97419平方米。容积率2.75,建筑密度35.2%,停车位5502个(其中地上2017个、地下3485个)三、在下
    2023-06-10
    267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1999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海南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58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调整1999年度(适用期至2000年6月30日)企业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一类标准350元(执行每周工作40小时,折算为每小时工资标准2.03元),适用于海口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二类标准300元(执行每周工作40小时,折算为每小时工资标准1.74元),适用于三亚市、琼山市、琼海市、儋州市。三类标准250元(执行每周工作40小时,折算为每小时工资标准1.45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通什市、东方市、乐东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
    2023-06-09
    355人看过
换一批
#血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直系亲属
    相关咨询
    • 贵州省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有何新调整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18
      具体要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另外,有最新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精神,经研究,对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央部委有关政策调整方案出台前,将我
    •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标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31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
    • 扩展资料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企业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16
      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行时间,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优〔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8
      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
    • 2018年工地非工伤死亡赔偿一次性救济金标准
      四川在线咨询 2021-03-17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 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 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