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立案标准的历史演变与现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1:03:02 66 人看过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犯罪类型来确定的,一般是贪污罪达到5000元以上可以立案,受贿罪达到5000元以上可以立案。而其他的职务类犯罪的起始立案金额一般也在这个标准上下浮动,具体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进行确定。因此职务犯罪的具体立案标准主要是犯罪金额,需要根据各类职务型犯罪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入罪金额。

职务犯罪的危害

核心内容:职务犯罪多与腐败相联,是腐败的最集中表现,因此在很多时候,我们也习惯用腐败来代指它。但职务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定罪名,也不是法定的类罪名。那么究竟什么是职务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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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犯罪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二、职务犯罪的分类及危害

三、职务犯罪的研究状况

四、职务犯罪的群体画像

近年来,我们在反腐败领域常常会提到职务犯罪这个词,用来泛指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是细究起来,职务犯罪的提法是近十几年来才流行起来的。虽然张鼎丞曾在1957年7月1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过职务犯罪,但当时并没有引起共识。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仍旧大部分使用经济犯罪来涵盖这种犯罪类型,直到1997年后职务犯罪才被固定化,成为一种特指词汇。

职务犯罪的基本概念及特点

首先来分析一下什么职务。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即掌管,务则是由职而产生的应承担的任务、事务。因此说,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务,而职的不同,相应所承担的责任也不相同。目前我国的职务分类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在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了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可见,职务是一个内涵丰富、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从这个角度看,似乎所有涉及到行业职务的犯罪都可以列入职务犯罪的范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又做出了区别于一般犯罪的具体规定,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触犯了刑法而构成的犯罪。

职务犯罪有特定的犯罪主体和客体要求。从犯罪的主体来看,除少数特殊类型外,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大多是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从犯罪的客体来看,职务犯罪所侵害的是职务的正当性或廉洁性以及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这是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也是区别于其他犯罪形式的最突出特征。职务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是一样的,都侵害了职务的正当性或廉洁性,但它侵害的直接客体十分广泛,不仅涉及公共财物,还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等。职务犯罪的危害最终指向国家政权的核心,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甚于一般刑事犯罪。可见,职务犯罪并非简单的涉及一般职务的违法行为,而是具有特定主体与客体要件的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的定义可以概括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职务犯罪的分类及危害

由于职务本身种类繁多,涉及的具体领域不同,犯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也有所不同,犯罪的表现不尽统一,因此对职务犯罪的分类有多重标准。在我国,以《刑法》为主要分类依据。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可以大致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1.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12个罪名(394—396)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7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形式,在本质上是权力的异化和失控,是腐败现象中最为突出的表现。由于职务犯罪主体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远远超出腐败本身对社会造成的直接损害,不仅从政治上侵害了党和国家的肌体,严重危害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家政权的稳定,而且阻碍了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并且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

职务犯罪的研究状况

当前,党和国家及全体人民都十分关注职务犯罪这个问题,因为它不仅仅是一个政治问题,腐败的触角已经蔓延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完善道德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严重阻碍。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近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反腐败斗争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比如党的十六大确定反腐倡廉的途径和方法,提出要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随着对职务犯罪问题的不断重视,我国学术界也产生了一批优秀的研究成果,在职务犯罪的防治方面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反腐败事业的发展。但有些研究成果或者是以系列短片的形式出现,起到一种警示作用,形象生动有余而理论分析不足;或者是纯粹的理论探讨,缺乏实践检验,只能做事后的总结,不能有效地进行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未能建立起一种行之有效的防控体系,总给人一种隔靴搔痒之感。因此我们尝试有所突破,挑选了2006~2008年三年的典型大案要案200余例作为基础数据,采用图文并茂、案例与分析并重的方式对现阶段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具体的实例分析,展现职务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找出具体的防治措施和解决办法。

职务犯罪的群体画像

在谈到职务犯罪时,人们总是难免将它与官员的腐败堕落紧密联系起来,在脑海中映出一个个具体事件,并不自觉的描绘出一幅幅生动的画面,这是人们理解一个概念时常有的具象反应。如果我们将职务犯罪案例的共性抽离出来,忽略其中的个性因素,也可以大致勾勒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职务犯罪群体画像:年龄在40~50岁上下,已经拥有一定工作成绩,在某一个区域或者岗位上握有或者曾经握有实权,有广阔的人脉,具备了呼风唤雨的能力,善于运用各种手段绕开制度的门槛进行谋利。

他们可以是一把手,也可以是具体项目负责人;可以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官员,也可以是贫困山区、乡镇的干部;可能是因为心理失衡导致犯罪行为,也可能仅仅是贪图钱财、钻体制漏洞;可能在犯罪上有主观故意,也可能因为某些制度原因而身不由己。不论具体差异如何,职务犯罪的矛头都不可避免的直指体制漏洞与官场生态这两大根源问题。而要改变这种现状,将不可避免的与传统观念和现行体制发生矛盾和冲突,因此反腐败的阻力很大,更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我们现在所要做的就是从繁琐的数据中抽象出这样一幅具有代表性的职务犯罪群体脸谱,并以之为参考,再通过对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手段、危害等的分析还原每个典型案例以本来面目,通过这种从具象到抽象再回到具象的辨证研究,总结出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规律,尝试建立适应社会转型特征的职务犯罪防控体系。

在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呈现出高学历、低龄化、区域集中、手段多样等特点。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案例总数的63%,40岁以下的犯罪个体约占案例总数的10.8%,经济建设发展较快的沿海地区是案件高发区,约占案例总数的39%,且多数是大案、要案。而以往以贪污为主的职务犯罪行为逐渐转变为复杂多样的商业贿赂、直接参与利润分配、变相收受名目多样的礼金、旅游消费受贿与滥用职权贪污等形式并存。腐败的领域也日益向医药卫生、基建工程、房地产开发、市政项目招投标、矿产资源开发甚至高等学府蔓延。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之巨、影响之恶劣超乎想象,已经严重威胁到党的执政权利建设和国家社会的安定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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