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什么部门登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1 19:12:22 109 人看过

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负责登记的部门是司法行政部门。

一、在我国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是哪些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

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同时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二、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1/3。

三、医疗事故纠纷的协商调解怎么弄

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有:

1、双方自愿协商;

2、申请人民调解;

3、申请行政调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0: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哪个部门属于仲裁委员会?
    摘要:本文介绍了仲裁委员会的组建、登记和裁决效力等相关知识。仲裁委员会是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商会联合组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条件下,双方可以协定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委员会,不与行政机关有任何关系。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不属于任何行政机关,它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商会联合组建。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的仲裁委员会,其裁决才有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是指签订合同双方自愿出现争议时,由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条件下,双方协定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它不隶属于哪个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双方找的本专业,领域,法律方面的专家人才,跟行政机关没关系。比如签合同时,约定仲裁协议,双方各找一个人,再共同找一个人,出现争议了,就由这三个人组成仲裁委员会,裁决以少胜多,若三方各持不同意见,则由双方共同推举的那个人做决定。
    2023-08-27
    371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具备的条件,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一、仲裁委员会具备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有聘任的仲裁员。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1、办理机构:各地司法局法制处。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各地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登记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和救济途径)。3、办理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各地司法局办理设立登记;各地司法局对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自做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的职责1、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做出相应的决定;2、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3、决定仲裁员的聘任
    2023-07-23
    358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1.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公布2.国办发〔1995〕44号3.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三)仲裁委员会章程;(四)必要的经费证明;(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第四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
    2023-06-06
    16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的通知
    关于印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的通知关于印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的通知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的通知关于印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的通知建安办函[2005]1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自3月份建设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健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联系协调制度的通知》建办质[2005]23号文以来,各地积极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理顺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现将汇总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职责分工》印发你们,望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务求安全生产和城乡防灾实效。此外,尚有少数地区至今
    2023-06-10
    267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登记的相关条款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三)仲裁委员会章程;(四)必要的经费证明;(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第四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要求补正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登记。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
    2023-06-06
    330人看过
  • 郴州市法律仲裁委员会是政府部门吗
    仲裁委员会不属于任何的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是指签订合同双方自愿出现争议时,由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条件下,双方协定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它不隶属于哪个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双方找的本专业,领域,法律方面的专家人才,跟行政机关没关系。比如签合同时,约定仲裁协议,双方各找一个人,再共同找一个人,出现争议了,就由这三个人组成仲裁委员会,裁决以少胜多,若三方各持不同意见,则由双方共同推举的那个人做决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职责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
    2023-04-05
    111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设立方式是怎么样的
    根据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已有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组建。设区的市已有的仲裁委员会未重新组建的,自仲裁法施行之日起届满1年时即1996年9月1日终止。县级已有的仲裁委员会和其他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已有的仲裁委员会,自仲裁法施行之日即1995年9月1日终止。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要求1、办理机构:各地司法局法制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必要的文件。2、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为10日(即各地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设
    2023-03-02
    171人看过
  • 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2年8月20日厦门仲裁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厦门仲裁委员会(英文名称为:XIAMENARBITRATIONCOMMISSION,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设在中国福建省厦门市。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独立、公正地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十至十一人组成。主任按照仲裁法和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副主任受主任委托可
    2023-04-21
    443人看过
  • 关于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公证员协会审批权下放省级司法厅(局)的通知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简化审批程序,经研究,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公证员协会不再报司法部审批,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审查同意后,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获准登记后报我部备案。一九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司发函(1990ぉ173号《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筹备成立公证员协会或公证员协会筹备组有关事宜的通知》的第3条同时废止。根据第一届中国公证员协会第二次理事会讨论修改的《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意见,凡已成立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的,其协会为中国公证员协会的当然团体会员,并交纳团体会费(团体会员会费标准另行通知ぉ。不再以个人名义参加中国公证员协会。尚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的,仍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审批后,成为该会会员,并以个人名义交纳会费。
    2023-06-06
    447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怎样申请设立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必要的文件。具体包括:(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3)仲裁委员会章程;(4)必要的经费证明;(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工作人员的聘书副本;(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届期满,更换1/3的组成人员。
    2023-05-01
    242人看过
  • 哪个部门负责仲裁委员会的土地裁决?
    土地仲裁归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仲裁委员会属于什么性质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08-18
    174人看过
  • 能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发票吗
    1、确实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发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以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发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一、发票开具的规定有哪些1、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作废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妥善保管。2、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的同时,应该按规定主动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开具发票,不能
    2023-03-16
    217人看过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截止2006年11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省区市标准实行日期最低工资标准(元/月)北京2006.7.1640天津2006.4.1670650河北2006.10.1580540480440山西2006.10.1550510470430内蒙古2006.10.1560520460400辽宁2006590480420吉林2006.5.1510460410黑龙江2006.5.1620590475450420400380上海2006.9.1750江苏2006.10.1750620520浙江2006.9.1750670620540安徽2006.10.1520500460430390360福建2006.8.1650600570550480400江西2004.9.1360330300270山东2006.10.1610540480430390河南2005.10.1480400320湖北2005.
    2023-06-10
    136人看过
  • 村委会设立需经哪个部门批准?
    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换届几年一次村委会换届5年一次。村委会工作职责和义务为:1、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全体村民负责;2、组织领导全村村民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3、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议和村民小组长会议并报告工作;4、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村规民约的实施情况,向镇政府汇报工作;5、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6、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7、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2023-07-12
    162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仲裁委员会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其他附加人员包括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3
      仲裁委员会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另根据需要在其它设区的市设立,但不按行政区划设立,由设立地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按规定重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0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
    •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19
      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⒉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⒊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⒋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哪个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管辖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26
      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仲裁委提起仲裁,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
    •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3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 成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是怎么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5
      具体包括: (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工作人员的聘书副本;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