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羁押时间为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羁押时间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羁押时间为一个月。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羁押时间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羁 押 期 限 如 何 计 算 ?
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通常涉及两个因素:羁押开始时间和羁押结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期限从羁押开始时间计算,至羁押结束时间为止。羁押开始时间是指被羁押人员被拘留、逮捕或者被法院传票传唤后,被送入看守所或者监狱的时间;羁押结束时间是指被羁押人员被释放或者被法院判处刑罚后,被送入监狱执行刑罚的时间。
在计算羁押期限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羁押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如果被羁押人员羁押期满后,在服刑期间又被判刑,那么新判处的刑罚应当与之前的羁押期限合并计算。
3.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应当与被判处的刑罚相适应。如果被判处的刑罚是剥夺政治权利或者驱逐出境,那么羁押期限的计算应当与剥夺政治权利或者驱逐出境的期限合并计算。
4.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应当与案件性质相适应。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案件,羁押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年。
总之,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被羁押人员及其家属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总之,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同时,被羁押人员及其家属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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