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能不能变更投保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21:32:34 349 人看过

一、保险合同能不能变更投保人

投保人是可以更改的,不过要征得被保者的书面同意,可把投保者改为被保者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来获得投保人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的义务。而且要注意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投保人不可变更的那就不能变更,若是一定要变更的,那么在变更投保人之后需重新选择续期交费方式。

办理方式及应备文件:

(一)自己预约并且亲自到保险公司柜面办理应备文件如下:

新投保人、被保者以及原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客户信息变更类);

健康及财务告知(保单存在投保人死亡或全残豁免责任的险种时由新投保人填写并签名)。

(二)客户委托业务员/他人办理投保人变更的,应备文件除了上文的文件之外,还要备上授权委托书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二、保险合同变更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更改保险投保人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保险投保人的变更原因若是原投保人死亡,须提供投保人死亡证明,由原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书面委托其中一名代表亲自到保险公司办理,而且新的投保人与被保者一定要有利益关系。办理更改保险投保人时需提供原投保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全部第一顺位合法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与原投保人的关系证明。假如继承人中有的是已经去世了的,须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难以提供的,由其他继承人共同声明才可以;

(二)委托业务员办理保险投保人的更改时,受托人只能是该客户名下任意一张有效保单的服务人员;

(三)委托他人保险投保人的更改时,受托人只有申请资格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才可以。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间。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无论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事故仅造成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则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同样无须重新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估量。在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以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条件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需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通常情况下,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的赔偿不会超过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2.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必须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项风险责任,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3.一切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由此可见,所谓一切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一切风险,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仍然是有限制的,但这种限制通过列明除外不保风险的方式来设立。在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而是以“责任免除”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也就是说,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需要进行保险理赔时,保险人通常采取的处理方式分别可简单归纳为: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通常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等。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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