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业务情形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有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2)有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3)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业务情形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备案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适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的实施意见》(粤安监〔2012〕62号)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2)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二、办理材料
1.不能有缺项,空白项填具“/”;2.签署申请意见、签名及加盖公章。
简述项目概况和申请事由,盖章。
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生产项目提供危险化学品的计划年产量、原材料的年使用量和最大储存量;储存项目提供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储存量
改、扩建项目提供,新建项目不需要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阳江分厅(http://www.yjb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在网上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短信通知补正申请材料。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纸质审查材料,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或《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受理回执》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受理回执》或《不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江市东风二路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1(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2012年)
全文条款一、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同意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66项行政审批(见附件1),下放34项行政审批的管理层级(见附件2)。另有25项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二、在广东省进行改革试点,对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示范意义。请广东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把试点工作与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与强化监管和公共服务结合起来,为进一步推进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三、请广东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情况和条件成熟程度,有计划、按步骤有序推进试点。对于国务院同意停止实施的项目,要制定后续管理措施,强化日常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有关事项转移给行业组织的项目,尚无行业组织或行业组织不具备相应能力的,要抓紧时间培育建立和充实完善行业组织,待条件具备后,再交给行业组织承担。相关事项转交给行业组织后,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不取消,同时要加强对行业和行业组织行为的监管,确保政府监管责任不缺位。要推进现有行业组织的改革,加强管理,制定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推进社会监督,完善失信惩戒机制、自律保障机制和退出机制,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对于下放的审批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行政法规和政策,规范审批程序,切实履行审批监管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广东省的试点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帮助广东省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试点顺利推进。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011年)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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