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是刑事案件被告经检察官或法官合法传唤、拘提到案、并逮捕后,法院认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实足认其有湮灭证据、串供、逃亡等之虞时,为保全证据,防止逃亡,确保刑事诉讼及刑罚执行,法院裁定将被告收容至特定处所,是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分。
一、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阶段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1、拘传: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扣留,拘禁。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行政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逮捕: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三、申请取保候审有哪些程序?
(一)申请
这一阶段一般处于每个诉讼阶段结束之后,最为常见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强制到案之后。但是由于英美各国将保释在一定范围之内作为一种权利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自己无须提出申请,而由具有保释决定权的官员依职权批准。根据英国《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第27条的规定,警察能够对被告人的保释附加除了要求被告人居住在保释旅馆之外,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条件。
(二)听审与抗辩
听审并非保释程序的必经阶段,因为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获准保释条件的情况下,法官没有必要举行听审,而可以直接决定保释。在其它案件中,法官一般可以依职权决定听审。保释程序中也突出体现了当事人主义的抗辩性原则,当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双方不能就保释与否达成一致时,那么法院将进入一个完全抗辩的模式。在决定是否保释的过程中,法官必须聆听被告人的辩解,并且在公开法庭上听取控诉方和被告方的辩论。所有拒绝给予保释的决定也是公开作出的。法院必须将拒绝保释或科加保释条件的理由作详细记录,并且应当尽快地将记录副本送达被告人。一般来说,保释决定的作出必须有律师和检察官的参与。
(三)裁定
不论法官是否同意保释都必须作出正式裁定,因为这一裁定将成为被告人申请救济的基础。若法官准予保释,则裁定中必须明确被保释人所应遵守的条件以及违反保释规定后的处罚;若法官不准许保释,则其必须明示否决的理由。
(四)救济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英美各国对保释的救济也规定得较为详细。苏格兰《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对保释决定不服也可以通过复审和提出上诉的方式来寻求救济。此外,英美大都规定了有关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程序,人身保护令是对关押者发出的一种司法命令,其作用是对羁押或监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违法的羁押或监禁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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