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后执行保全有哪些注意事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2 19: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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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乃指人民法院于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之前或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后,为了确保未来的生效裁判能够顺利执行或者规避财产受到潜在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权或争议标的物实施限制其处分权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之时,必须慎重对待,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保全条件与保全范围。若无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之情形,则不应采取任何形式的财产保全措施。
其次,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原则上应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如确有必要,依职权进行保全时务必审慎处理。
最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必须依法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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