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无效在法律上的区别
1.两种行为所具有的性质特征存在显著差异。
尽管离婚和无效婚姻均涉及到解除男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实际上两者却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2.导致这两种情况产生的根本原因亦有所不同。
离婚的起因源于婚姻关系正式建立之后,而且并非是因为婚姻行为本身违法,实质上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然而,无效婚姻的出现则是由于违反了结婚的法定前提条件,在婚姻关系正式确立之时,违法行为便已经作为既定的事实发生。
《民法典》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的抚养权要如何去变更
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的抚养权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变更:
一、双方自行协商变更。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自行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即可。
二、起诉变更。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解除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无效在法律上的区别”,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n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n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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