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该如何保护劳动者?
法律到底是保护已就业的劳动者重要,还是保护就业更重要?在法律、财税、社会保障体系等一系列与保护劳动都权益相关的制度建设上,政府的责任是否要进一步明确?在现有的政治框架中,可否谋求更多的制衡?事实上,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早已品尝到了比国内劳动合同法大得多的冲击和挑战
自1802年最早的工厂法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出现以来,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延续了整整两个世纪。
从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始,劳与资的斗争与合作在整整一个多世纪的工业化进程里曲折前行,渐渐演化出德国与美国两种不同的模式。
在美国,主要是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资方进行博弈,通过谈判来保持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20世纪初的美国还处于资本原始积累的阶段,劳资纠纷不断,工会应运而生,率领工人为增加工资、缩短劳动时间和改善劳动条件争取到了许多利益。
在有工会的地方,员工的工资往往通过劳资合约确定,通过集体讨价,决定全体会员在合约期间每年加薪的比例和其他福利待遇。合约快要期满时则再谈判下一个合约,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员工就开始罢工。在许多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如公共汽车、民用航空和水电供应,罢工会使整个城市乃至整个国家瘫痪,所以政府不得不通过法令进行干预。
在德国等欧洲福利国家,政府通过向企业征收高额税收,用于包括劳动者在内的社会成员的福利支出,同时,通过员工共决制来保障劳动者在企业中的权利。
所谓员工共决制,最主要的是指公司监事会由劳资双方共同派代表组成。德国《员工参与管理法》明确规定,大型企业要按对等原则由劳资双方共同组成监事会,然后再挑选一位中立人士担任主席。监事会负责监督企业权力的行使,控制企业的预算,负责任免企业董事会的人选。
而在整个社会层面,德国的政府为保护劳工承担了极大的责任。8180万人口中的500多万失业人员经过失业登记后,德国劳工局便需要负责为其介绍工作,倘若多次介绍不成,则劳动者要被强制参加职业培训,并领取失业保险一年左右,收入额度约为其失业前净工资收入的60%-67%。德国失业保险基金来自于雇主和雇员交纳的保险费,占雇员工资的3.25%,同时政府也提供一定的补贴。
倘若领完了失业保险还未能就业,德国政府还提供一年左右的失业救济金,约为失业前净收入的53%-57%。这笔费用不由失业保险费,而是从国家税收中支付。
在中国,工会力量一直薄弱,亦无法通过罢工等特殊的喊价方式来与资方进行博弈,因而多年来一直是强资本弱劳工。
倘若参照德国模式,由政府来承担更多的责任,一来僧多粥少,二来既需加重企业赋税,也难以保持眼下这种经济的高速增长,因为刚性的福利总是容易让劳动者失去进取之心。
倘若以立法形式来向劳动者提供倾斜保护,又因立法缺乏弹性而难以灵活调整。
中国到底该怎样保护劳动者?法律到底是保护已就业的劳动者重要,还是保护就业更重要?在保护劳动者的包括法律、财税和社会保障体系等制度建设上,政府的责任是否要进一步明确?在现有的政治体系框架中,可否谋求制衡的权力结构?
这些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不管怎样,当国内还在谋求建立新劳资关系的时候,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其实早就品尝到其他国家劳动法所带来的冲击。
在七八月之交的韩国首尔,中国汽车厂商首次跨国并购就蒙上了罢工的阴影。一边是上汽集团和韩国双龙汽车股权收购的谅解备忘录签字仪式,场面热烈祥和;另一边,双龙工会正率领工人们大罢工,要求将工人每月的工资增长10.5%(约合99美元),要求允许工会参与董事会决策过程、引进责任经营制度、保障雇用等一系列条件。
更早之前,首钢收购的秘鲁铁矿开采中也遭遇到同样的难题。那是我国在南美洲最大的生产型企业。据报道,首钢购买秘铁后第一年,邀请当地工会到北京参观访问,随后工会提出按照中国社会主义企业的模式给秘方员工增加福利。首钢在不了解当地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同企业工会组织签订了多达35项的福利条款协议,包括首钢秘铁职工及其家属全部享有免费医疗、免费教育、免费居住和免费水电等。随后,工会又通过罢工的方式,不断要求为工人增加工资。据测算,仅2004年那次罢工,企业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就是351万美元。
无论在欧洲、韩国或是遥远的非洲,中国企业都遭遇了强大挑战,因为在国内几乎从来不用担心工会阻力,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普遍不习惯处理劳资问题。
这些问题远比新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挑战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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