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管辖异议及立案时间是什么时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21:15:17 59 人看过

有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只能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之前提出。仲裁立法时,要考虑仲裁当事人双方之间尽量平衡,保证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正当权利,推迟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可避免的手续,降低到最低适当度,保护对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我国《仲裁法》规定,在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期限方面,不是要求当事人在其实体答辩期限内提出,而是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关于其他有关管辖权的异议提出期限,未作具体规定。

仲裁庭的意见

仲裁庭经过调查,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确认如下。

在双方当事人转让股权之前,合资公司曾于1987年12月15日与某县螺钉厂订立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合资公司通过银行贷款为该县螺钉厂引进自攻钉生产设备,并由合资公司为该县螺钉厂培训人员,合作生产,以产品归还合资公司;由该县螺钉厂借给合资公司46万元人民币作为流动资金,在培训结束时归还。实际上,设备的进口是由该县螺钉厂委托某机械模具公司进口,并以合资公司作为合资企业生产自用为名报关,设备款46万元人民币由某县螺钉厂与某机械模具公司直接结算。设备进口后,一直存放于合资公司。上述事实有机械模具公司和该县螺钉厂订立的“购销合同”、机械模具公司代理某县螺钉厂进口设备结算清单、合资公司与县螺钉厂订立的“关于解决标准件生产设备协议书”为证。

根据上述事实和整个案情,仲裁庭作出如下分析和判断:

(一)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且已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的规定,被诉人将保存在合资公司帐户上的股权转让剩余款支付给申诉人的条件是:股权转让款在偿还合资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后还有剩余,且在股权转让正式生效日起三个月内,未发现其他属合资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

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意义上的债与民间俗称的债的概念不同,它不仅限于借贷关系。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证明,联营引进设备的协议是股权转让前的合资公司与某县螺钉厂签订的,该批设备实际上是由该县螺钉厂支付货款,以合资公司生产自用名义进口。股权转让期间和股权转让后,县螺钉厂于1990年6一7月间、1990年11月和1991年11月多次派人来深圳,一再主张对该批设备的所有权,要求合资公司办理有关手续,以便将设备拉回某县,并与股权转让后的合资公司签订过有关协议。对县螺钉厂就该批设备所有权所提出的主张,以及为拉回设备所提出的有关要求,股权转让前的合资公司早在其1989年10月20日的“关于XXX县螺钉厂进口台湾设备一事说明”中也曾明确认可。由于设备是由股权转让前的合资公司,以合资企业生产自用名义免税进口,依照法律规定该设备不得转卖或租赁给其他国内企业。所以合资公司的上述作法实际上是规避法律的行为,而在此种情况下某县螺钉厂是无法获得该设备的合法所有权的。可见,合资公司与该县螺钉厂之间在该批设备的问题上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股权转让前,但该债务至今未能清偿。

由于上述在股权转让前的设备事宜属股权转让前发生的且未清偿的债务,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约定的支付股权转让剩余款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

(二)上述设备进口时是以合资公司自用的名义报关的,现要将该批设备改由某县螺钉厂作为买方进口报关,并办理转关手续,而后从合资公司所在地运到某县。由于该种手续的办理需要几个方面的配合,包括合资公司的协助,被诉人作为股权转让后的合资公司的股东,应支持合资公司提供协助。但被诉人毕竟是独立于合资公司的法人,不能直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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