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与加工定做合同的区别
1、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加工定做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
2、加工定做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做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加工定做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4、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取得情况;加工定做合同的定做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由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加工定做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七百七十条【加工定做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加工定做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定做合同纠纷是怎样
定做合同纠纷属于法律上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法典当中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私底下协商解决,或者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怎样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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