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分配有哪些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10:54:33 230 人看过

1、拆迁纠纷行政复议:如果在拆迁补偿过程中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拆迁纠纷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

3、民事诉讼,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对于非法占地或非法侵权的行为,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4、当我们与征收方达不成补偿协议情况下,可以申请协调或裁决

征地补偿款纠纷申请裁决程序

1、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

2、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3、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4、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5、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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