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通过会见、阅卷及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不持异议。但被告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
1、被告人周某于2009年到北京某公安局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某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可以知道,被告人周某是在其母亲和民警的通知下,没有反抗逃跑拒绝阻碍等行为,而是直接去的公安局。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与周某其后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武某的陈述,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吻合,即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已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应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1、被告人周某在犯罪前与被害人认识。
被告人周某与其他人是在被害人家里玩牌后才去的洗浴中心。在洗浴中心打牌时才偶然发生犯罪的。这有被害人武某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2、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只是实施了胁迫行为。
强制猥亵妇女是采用暴力、胁迫还是其他方法,这也关系到对被告人量刑的轻重。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等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如杀害、揭发隐私等。
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均证明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而只是以“不同意就强奸你”的语言相威胁。
3、被告人在犯罪后与被害人仍有一定的相处,联系。
犯罪后,因深夜门锁,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离开洗浴中心,两人在洗浴中心同一间屋里同一张床上睡到天亮,期间相安无事,被告人没有再次强制猥亵被害人。
三、被告人年龄尚小,正值青春期,且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虽已成年,但年龄尚小,正值青春期,其不健康的性取向,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对青少年性教育的不足与缺陷。被告人这次犯罪并无预谋,没有前科,是初次犯罪。
四,被告人有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的情节。
被告人在本案侦查阶段就举报郑某涉嫌强奸一案,并提供了被害人及相关证人的身份住址等情况。对被告人有利的这些证据司法机关应当查明。据目前辩护人了解到的情况,尚无“不能查证属实”的信息反馈。为打击犯罪鼓励检举他人犯罪,恳请贵院对被告人的检举郑某的犯罪情节核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虽然构成犯罪,但有以上从轻减轻情节。恳请贵院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周某做出较轻的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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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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