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责任的归责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9 10:01:04 268 人看过

我国现行民法实行二元化的归责原则。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财产,分割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中,第一款针对的是违约责任,为严格责任,由于从逻辑上说不通,因此不适用。由此可知,对于合同无效责任唯有从其自身探究,方能确定为哪种责任。在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中要求当事人一方必有缔约过失的行为。过失也就是过错,就是对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存在故意过失。由此缔约过失责任没有使用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略而言之,合同无效责任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原则。

一、违约责任中约定承担直接损失和全部损失的区别

(一)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二)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

(三)免(减轻)责事由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在缔约过程中只有双方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

过错原则,是传统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网络名誉侵权因为其含义、形式、责任主体的不同,其归责原则需要分别考虑直接侵权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一)初始作者与传播者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做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初始作者是侵权言论的直接制造者,其地位与传统名誉侵权中的直接侵权人相似。网络名誉侵权中初始作者的行为和现实中名誉侵权主体的行为实质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故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也应当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对其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而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在网络环境下,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害人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侵害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除外。当传播者基于贬低他人名誉的故意,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时,其行为类似于原始作者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传播者在网上无意造成的侵权,可由法官自由裁量传播者承担的责任份额。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归责原则。

美国法学界提出的三种归责原则有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侵权而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美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疏忽责任原则,即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针对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没有尽到监管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网上发表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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