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4:43:26 8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财政部89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二)书面合伙协议;(三)有经营场所。

2、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财政部89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三)书面合伙协议;(四)有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财政部89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二)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四)有经营场所。

4、除财政部89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不符合财政部89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办理材料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方式为网上申请并提供纸质材料(网上申请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纸质材料可现场递交或邮寄。申请人需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信息查询--事务所重名查询功能查询名称是否重名);

2、受理:申请人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须补足材料。

3、申请人看到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即可到财政部门领取批文和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方式为网上申请并提供纸质材料(网上申请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纸质材料可现场递交或邮寄。申请人需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信息查询--事务所重名查询功能查询名称是否重名);

2、受理:申请人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财政部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须补足材料。

3、申请人看到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审核状态显示通过即可到财政部门领取批文和证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北京路376号省财政厅办公楼主楼312(会计处);广州市仓边路26号8楼政府采购监管处(政府采购监管处);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6楼东(资产评估协会)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财政厅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订)(2014年)

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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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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