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收押活动有哪些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08:32:32 467 人看过

一、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收押活动有哪些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收押活动和监狱收监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没有收押、收监文书、凭证,文书、凭证不齐全,或者被收押、收监人员与文书、凭证不符的;

(2)依法应当收押、收监而不收押、收监,或者对依法不应当关押的人员收押、收监的;

(3)未告知被收押、收监人员权利、义务的;

(4)其他违法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四条

二、看守所收押哪些人犯

人犯在学习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04: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拘留相关文章
  • 监狱提请裁定减刑有什么情形检察院需提出纠正意见
    一、监狱提请裁定减刑有什么情形检察院需提出纠正意见1、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1)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2)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3)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4)提请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5)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6)其他违法情形。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六条二、减刑申请应该由谁提出1、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
    2023-04-20
    337人看过
  • 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发现本院办案活动有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等情形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发现本院办案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二)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三)违反羁押期限、办案期限规定的;(四)侵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的;(五)未依法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公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六)其他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情节轻微的,可以口头提示;情节较重的,应当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向检察长报告。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
    2023-04-17
    300人看过
  • 检察院对看守所哪些羁押期限管理活动监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对看守所羁押期限管理活动监督的情形包括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决定书、裁定书后十日以内通知本院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一)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四)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五)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六)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或者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由速裁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七)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延期审理
    2023-06-14
    204人看过
  • 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怎样提出纠正意见
    一、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怎样提出纠正意见1、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二条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1、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3、提起的理由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
    2023-04-20
    300人看过
  • 检察院收到强制医疗决定书后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一、检察院收到强制医疗决定书后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1、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1)据以作出决定的事实不清或者确有错误的;(2)据以作出决定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3)据以作出决定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4)据以作出决定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5)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应当决定强制医疗而予以驳回的,或者不应当决定强制医疗而决定强制医疗的;(6)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和决定的。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四十七条二、强制医疗案件精神病人不到案怎么办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公安机关会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
    2023-04-20
    470人看过
  • 罪犯收押前健康检查出现哪些情况看守所不予收押
    一、罪犯收押前健康检查出现哪些情况看守所不予收押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包括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二、在看守所如何提讯押解人犯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不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出人犯。对于转送外地或者出所就医的人犯以及捕获的看守所逃犯,必须实行武装押解。押解任务由看守干警带领武
    2023-06-17
    137人看过
  • 检察院对法院审理的强制医疗案件提出纠正意见情形
    1、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机构在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的交付执行、医疗、解除等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一条一、解除强制医疗审查程序1、强制医疗机构的定期评估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2、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3、对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申请的审查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
    2023-03-03
    296人看过
  • 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对象刑罚变更要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一、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对象刑罚变更要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1、人民检察院发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1)社区矫正机构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或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未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或者未依法送达的;(3)公安机关未依法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监狱,或者看守所、监狱未依法收监执行的;(4)公安机关未依法对在逃的罪犯实施追捕的;(5)其他违法情形。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四条二、社区矫正如何申请外出1、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
    2023-06-17
    246人看过
  •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哪些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看守所收押人犯程序1.看守所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收押人犯。对再审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凭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裁定书》(副本)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2.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3.看守所收押人犯时,看守干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4.收押
    2023-07-31
    427人看过
  • 哪些情形看守所不予以收押
    一、哪些情形看守所不予以收押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的情形如下: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3、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期间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羁押在拘留所的人,可以会见家人。根据《拘留所条例》相关规定,被拘留人有会见、通信权利,因此家人可以探视,只要向拘留所提交申请即可。羁押在看守所的人,不得会见家人,可以会见律师。《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即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其家人不可以与其见面。只有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律师在会见完嫌疑人之后,一般会梳理案情,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类似案例,与司法机关沟通,在有需要的情形下,律师还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如果是未成年人涉嫌较大的刑事犯罪,其家人可以随时探视,并且在整个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
    2023-06-17
    345人看过
  • 法院的审理期限执行情况有什么情形检察院要提纠正意见
    一、法院的审理期限执行情况有什么情形检察院要提纠正意见1、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执行情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1)在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2)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发回重审的;(3)决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4)其他违法情形。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七条二、刑事案件一审理期限规定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自诉案件
    2023-06-16
    319人看过
  • 检察院对哪些情形应当提出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5、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6、羁押期限届满的;7、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8、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刑拘逮捕手段后
    2023-08-06
    253人看过
  • 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应注意哪些事情
    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准确惩罚犯罪。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且立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缩短。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一、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一般程序是什么1、办理会见手续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羁押场所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如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时,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准
    2023-04-10
    76人看过
  • 最高院对死刑复核案件哪些情形提出检察意见
    1、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死刑复核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检察长决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1)认为适用死刑不当,或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2)认为不予核准死刑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当核准死刑的;(3)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4)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6)其他需要提出检察意见的情形。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一条一、死刑是怎么执行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
    2023-06-22
    353人看过
换一批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 更多>

    #刑事拘留
    相关咨询
    • 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哪些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
    •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哪些情形的,不予收押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7-26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院对哪些案件应当作出答复意见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6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民事诉
    • 被逮捕检察院关押看守所家属会见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2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拘押期间经过批准可以探望,应当事先提出申请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 人民检察院立案纠正意见有哪些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1-08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