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的意见(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6 05:50:08 473 人看过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0]94号)的精神,推动我市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现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简称企业改制),必须把妥善分流安置职工、调整职工劳动关系手为改制文案的重要内容,提交企业职代会讨论,经产业集团(企业主管部门)分审,分类上报核批后,送市劳动局备案。

二、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0]94号所规定的各类国有企业的改制。本市集体企业改制的可参照执行。

三、企业改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企业或产业集团(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劳动关系委托管机构。

四、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1、终止劳动关系

改制的时,企业与职工所签劳动合同期满的,应终止劳动合同,并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其计发标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整体改制的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理顺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企业改制后的新建企业对重新录用的原企业职工,不再支付其生活补助费。

2、转移劳动关系

以下未被新建企业录用的人员的劳动关系可转到新建企业或劳动关系托管机构;

(1)已办理了“内退”手续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

(2)符合“双十年”条件,并签有“留职定补”协议的职工;

(3)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后与原企业办理了“协保”手续的职工;

(4)因工致残(含伤残军人)、患职业病以及因病非因工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5)对仍在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内的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可转移到新建企业或劳动关系托管机构管理,仍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0]59号)有关规定处理;

(6)对原企业整体改制的离退休职工,可转到新建企业或劳动关系托管机构管理;原企业部分改制的仍由原企业管理。今后逐步移交给社区管理。

3、解除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均可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企业与职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的;

(2)职工自谋职业的;

(3)新建企业未聘用的人员;

(4)不属于本文第四条第二款的其他人员。

解除劳动合同后,符合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人员,按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其计发标准柢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实行劳动合同制办法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其一次性安置费标准可按不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解除劳动关系后到社会,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

4、改制后的新建企业需要招聘职工的,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有上岗要求的职工。招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改制后的新建企业职工总数的60%.改制后新建企业与这部分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应与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日期相衔接。

5、凡被改制后新企业录用的职工,在与企业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补充条款或附加协议列明: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予兑现所提取的以前年度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支付该职工在新企业工作时间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费;被录用职工在新企业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金手续后,所计提的经济补偿金为企业所有。

6、对企业保养人员、五十至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等其它有关人员,可转到改制后新建企业或劳动关系托管机构按原待遇管理。对与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其经济补偿按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改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

1、改制后的新建企业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改制后的失业职工,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改制后自谋职业的职工,按规定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社会保险关系也可委托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代理。

3、改制企业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无论以何各方式实现再就业或无法就业的,按规定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可与以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由档案托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六、改制后的新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1、改制前企业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从企业资产变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优先偿还。偿还不足部分必须与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签订“偿还协议”,分期偿还。改制后新建企业的人均缴费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原企业改制时的水平。

2、改制后的新建企业必须在30日内与职工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鉴证手续。

七、本试行意见自发文之日执行。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10: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直系亲属相关文章
  • 关于某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致: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属国有某企业改革的批复》、(德政字[2003]14号)及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出具关于市某公司企业改制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对该公司改制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调查,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查阅,包括但不限于该公司作为改制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资产审计报告、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改制方案,并就有关事项向该公司、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咨询、了解并进行必要的讨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提供的文件和所有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的、真实、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和疏漏。本所发表本意见书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所
    2023-03-02
    319人看过
  • 企业改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法》第24条和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可以依法进行变更。至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既可以是双方协商,也可是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应当变更。企业改制转制是企业资产、组织机构或经营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客观情况的变化,往往会导致组织机构、岗位设置、人员安排甚至经营方向的调整变化,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也就不可避免。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改制转制都必然带来劳动合同的变更,更不是转制改制必然带来所有劳动合同的变更。除了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外,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原劳动合同已经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必须变更内容;二是变更必须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目前,在企业转制改制中,上述两个前提在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有的企业以改制为由,随意甚至故意变更员工的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则在变更时采用各种手段
    2023-02-22
    222人看过
  • 关于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有何影响
    企业改制的法律性质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是,企业改制前所签订的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在改制后应继续履行,改制后的企业不得借口改制否认原合同的有效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将更加明确,不同的利益需求会在劳动关系上反映出来。一、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属于长期合同还是终身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属于长期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限期终止的劳动合同。下列情形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
    2023-03-27
    219人看过
  •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安置方案,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关于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规定,现将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核职工安置方案(一)国有企业在改制前,应将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改制企业安置职工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各类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2、原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企业改制后拟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3、原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债务,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偿还办法。4、与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企业报送的职工安置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职工
    2023-04-25
    327人看过
  • 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医疗工伤保险关系处理的意见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医疗工伤保险关系处理的意见哈劳社发[2005]46号在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为有效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保险保障能力,确保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平稳运行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医疗、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改制后有存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处理(一)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原企业职工被聘用上岗的,企业继续按照现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要按照《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59号)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三)参加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36%的,还要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哈政发[2004]9号)的规定,由企业为超比例退休人员逐
    2023-04-22
    258人看过
  • 关于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中有关职工安置问题的暂行意见
    一、实施国有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根据《破产法》与《通知》有关规定的精神,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在实施企业破产中,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二、建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机构为了保证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落实,应当在人民法院依法成立的清算组之下设立职工安置工作机构。安置工作机构接受清算组直接领导,并在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职工安置工作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在破产审理期间,落实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实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开展职工转业培训,介绍职工重新就业,指导职工组织起来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对再就业难点进行重点帮助;制订并实施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分配方案。职工安置工作机构在人民法院宣布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企业清算组解散时结束工作。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和使用1、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转让方式为主依
    2023-03-29
    241人看过
换一批
#血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直系亲属
    相关咨询
    •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7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口众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的情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主要是对现行的制度办法进行调整、完善。考虑到各地区和企业的情况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统一政策,对职工养老保险作出具体规定,允许不
    • 如何看待修改意见稿关于征地制度的相关调整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9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 企业改制职工劳动关系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1
      根据1994年国家制订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基本精神,我们认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偿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有困难或不可能时,劳动法律法规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限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劳动合同的部内容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得以依法变更后,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
    • 国务院关于改革企业改制的政策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6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法院调解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一)调解的开始它的开始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二)调解的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
    •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26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1.健全接报案登记。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