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22:28 179 人看过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地税局等部门拟订的《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函(2007)48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需分包时,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定后,该施工企业应持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缴工伤保险费额,发放《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并将有关数据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四、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按照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乘以1.1‰之积计算(缴费基数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1%作为工资总额,按1%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计算)。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本通知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建设工程造价×1.1‰×((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名册。如施工过程中农民工数量发生变化,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

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其在10日之内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其名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

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建筑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如建筑施工工期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

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原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持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至4级伤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以及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实行一次性支付(详见《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八、建筑施工企业完成农民工参保工作后,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并在工地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和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缴费凭证。对未按本通知规定给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实施监察。对未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地税局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

2.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明细表

3.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样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09: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障相关文章
  •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杭劳社就[2008]184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帮助地震灾区失去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尽快恢复就业,保障地震灾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灾区重建家园,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浙劳社就[2008]59号)精神,现就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重要指示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精神,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对灾区人民的深厚感情,把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落实职能部门,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二、摸清有关情况。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力量,尽快摸清本地区来自灾区务工人员的人数、结构和分布情况。走访重点企业,了解招用灾区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开展
    2023-04-22
    376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优质、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市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效能监察适用本办法。二、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以国有(集体)投资和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的下列工程项目为重点:(一)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三)其他需要开展效能监察的项目。三、进行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应针对工程项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由监察机关(机构)牵头,一般由计划、建设、财政、审计、建设等项目主管部门参加,并可视效能监察工作的需要,在工作机构下设立各类工作
    2023-06-10
    319人看过
  •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6月14日杭州市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目的意义社区共建是加强社区建设的有效途径,社会参与是社区建设的核心。要通过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社区共建组织,创造共建制度体系,深入开展社区共建活动,增强社区辖区单位、社区各类组织和社区全体成员的地缘意识、参与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共享社区资源的良好态势,最大限度地实施人力、物力、财力和其他社会资源的优化整合利用,不断
    2023-04-22
    175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杭政办[200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房管局、公安局拟订的《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杭州市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为进一步吸引外地人来杭购房置业,推动房地产市场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试点办法。一、外地人购房入户以自愿申请为原则,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购房入户手续,同时遵守杭州市其他相关规定。二、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是指非杭州市户籍人员在杭购买住宅(包括商品房和二手房,以下简称住宅),达到一定购房价值和时限,并符合相关规定,经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户籍。三、本办法先行试点区域:钱江新城区域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区区域(区域范围见附件1)。四、购房入户条件
    2023-06-10
    478人看过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用征集和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市建设局、计委、财政局、人劳局、规划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用征集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七月三日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用征集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维护建筑安装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参加社会保险,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浙建建〔1998〕12号、浙计经基〔1998〕16号、浙财基字〔1998〕1号)的要求,结合衢州实际,现就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征集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在衢州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用。二、建筑施工企业应以承接工程直接费的2%(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18%)缴纳社
    2023-06-09
    209人看过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解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现将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强调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出发,认真做好清欠工作。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里的部署上来,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确保实现省政府提出2005年春节前清偿2003年以前历年积欠的农民工工资的目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建设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二○○四年十月二十日)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财政局、总
    2023-04-22
    287人看过
  •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杭政办函(2008)40号发布日期:2008-2-2执行日期:2008-2-2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二日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社区配套用房的功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市委(2005)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6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05)133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的需求,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配套用房
    2023-06-10
    460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精神,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已报经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一、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由市政府于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二、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其中单套建筑面积和实际成交价格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萧山、余
    2023-06-10
    247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十二月六日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为加快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在杭州市区规划范围内各企业单位及经省政府批准属历史遗留问题的中央、国家、省级机关,驻杭部队及其直属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含改建、翻建等)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本办法。二、市建委负责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
    2023-06-10
    335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关于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市建委二○○五年五月十九日)为加强对杭州市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建设管理,指导地块出让与建筑设计,根据相关法规,参照外地政策并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一、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净面积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批复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单独列出。二、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收土地出让金。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定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三、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作为消防疏散公共空间,不核发产权,也不计入分摊面积。避难空间的净面积在竣
    2023-06-10
    101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
    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杭政办〔2009〕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着眼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目标,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出发点,坚持按照政府主导推进、政策基本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市级风险调剂、分类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到2011年,全市要统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增强医
    2023-06-07
    232人看过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福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榕政办[2005]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总工会、福州市企业家协会4家联合制定的《福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福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四个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54号)和全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工作会议精神,经三方会议研究,现就福州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和“加强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建设“平安福州”的思想为指导,通过创建活动,
    2023-06-09
    142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和促进初中教育工作意见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杭政办函[2004]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和促进初中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三月十日关于加强和促进初中教育工作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高标准、高质量地在我市实施义务教育,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初中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和促进我市初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初中教育工作,确保初中教育的优先发展1、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初中教育工作的认识。初中教育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广大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初中教育,为之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023-05-03
    368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5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拟订的《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二○○八年七月十四日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二○○八年六月十三日)为进一步支持中小出口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进出口贸易,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促进我市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打造“中国电子商务之都”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一、资金来源资助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1000万元,从外贸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各列支50%。二、资助条件申请财政资助的中小出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并
    2023-06-07
    292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更多>

    #劳动保障
    相关咨询
    • 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新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2012年9月1日开始,全市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均需按规定参加工
    • 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新劳动者产假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0-19
      产假是国家规定的98天和地方规定的30天共计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关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正常分娩时,分娩后90天以上(包括分娩前15天)(2)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时,按照正常分娩处理(3)
    • 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医保怎么领取病历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8
      杭州医保病历领取点:杭州中河中路102号。在国外户口中,杭州参保领取病历本需携带身份证及一寸免冠照片到市医保局领取。市民卡可以直接去各区营业厅办理,也可以直接去市民中心办理身份证。他会在那里收集你的照片,一般三到五个工作日就可以领取市民卡。
    • 杭州市劳动保障网怎么进入?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01
      开通网上办事,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杭州市劳动保障网,通过网上办事进行查询。 参保人员已申请了市民邮箱的,直接凭市民邮箱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即可(如何申请市民邮箱的用户名请拨打96171进行咨询); 参保人员未申请市民邮箱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各业务经办窗口进行有效身份确认和相应权限的授予,领取用户名和密码。
    • 浙江省杭州市工伤工资大概是多少?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13
      关于浙江省杭州市工伤工资 一、原工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