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债权质押生效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4 20:30:59 54 人看过

债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

1、债权须合法有效,虚构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3、用于质押的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自愿放弃抗辩权;

4、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一、动产质押的内容是什么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动产质押的特征如下: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3、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4、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二、股权质押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规定,股权质押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对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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