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的申请对象是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4:00:33 216 人看过

1、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伤赔偿。2、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索赔为何这么难?

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就《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向全民征集意见,这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5年后首次修改并公开征求意见。20多天,国务院法制办共收到7481条意见。据了解,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今年有望出台。这对于广大劳动者无疑是个福音。

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就《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向全民征集意见,这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5年后首次修改并公开征求意见。20多天,国务院法制办共收到7481条意见。据了解,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今年有望出台。这对于广大劳动者无疑是个福音。

发生工伤本来就很不幸了,如果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后因没参加工伤保险而得不到及时的医疗救济和经济补偿,那更是雪上加霜。

工伤,给一个家庭甚至几个家庭都会带来很大影响。因为工伤职工一般都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尤其是对于农民工家庭而言。一个靠体力为生的职工,当他因工伤失去了生存能力时,这可能意味着这个家庭垮了。

工伤索赔为何这么难?

难就难在索赔程序复杂。一般而言,一起工伤索赔案件要经过三个环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按现行规定,如果将索赔所有程序都走一遍,大概在3年9个月左右,最长时间可达6年。很多贫困工伤者都耗不起这漫长的索赔程序。

难就难在老板跑了,或者老板根本就不承认工伤者是本单位职工,造成职工连索赔的对象都找不到。近日,一位河南籍农民工,在北京打工而亡。其亲人替他维权时,却被告知“他不是我这里的人”,好不容易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突然又宣布注销。

按理说,凡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经营者就要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出现工伤,职工就能得到及时救治,并依法从社会保险机构得到工伤保险和其他待遇。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是很难避免的。无论什么情况,经营者对事故给职工造成的伤害都负有责任。这个责任通过为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来承担。经营者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支出,跟材料、机器设备的维修等成本开支,从“必须”这个角度而言,其实是一回事。

工伤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是国家强制的,必须参加。世界各国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的,都通过立法给予刑事和经济处罚。在我国,为什么一些单位不愿意参保?原因在于:一是单位不愿为职工支付这笔费用;二是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不参保的,除了责令改正、征收滞纳金外,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手段。

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参保,此次《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未参保单位的罚款、限期参保、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收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不应忽视和忘记那些弱势群体。经济的发展绝不能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作为代价。我们期待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能使所有的工伤职工更好、更快、更方便地享受到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更加重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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