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1年12月26日
[裁判字号]:(2001)十中法委赔字第8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赔偿请求人张春宇,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十堰市工商银行职工,住该单位宿舍楼。赔偿义务机关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卢杰昌,该院检察长。复议机关十堰市人民
[案例正文]:
赔偿请求人张春宇,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十堰市工商银行职工,住该单位宿舍楼。
赔偿义务机关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卢杰昌,该院检察长。
复议机关十堰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罗金昌,该院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张春宇于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以郧西县检察院错误逮捕、刑事违法、扣押为由,向郧西县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郧西县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决定,赔偿请求人张春宇在法定期限内又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市检察院逾期亦未答复。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张春宇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郧西县检察院:1.赔偿违法羁押143天的赔偿金;2.返还违法扣押的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3.赔偿上访期间所花差旅费991元及律师代理费2000元;4.赔偿医疗费800元;5.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郧西县公安局以申请人张春宇涉嫌经济诈骗将其刑事拘留,同年十月六日经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二OOO年元月二十一日郧西县检察院决定对张春宇取保候审,共羁押143天,同时扣押张春宇现金人民币40000元。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郧西县检察院作出西检刑不诉字(2001)第4号决定,该决定认为:该案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且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张春宇不起诉。
以上事实有郧西县公安局(99)012号刑事拘留证,郧西县公安局西公经字(99)005号逮捕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西检刑保(2000)1号取保候审决定书,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西检刑不诉字(2001)第4号不起诉决定书等在卷佐证。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作的西检刑不诉字(2001)第4号不起诉决定书应视为对赔偿请求人作出的无罪决定,郧西县检察院违法错捕,侵犯了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权,依法应当赔偿;违法扣押侵犯了赔偿请求人财产权,依法应当返还。对请求人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应由郧西县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人张春宇申请赔偿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医疗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赔偿违法限制请求人张春宇143天人身自由赔偿金5338.19元(按2000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37.33元计算)。
二、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返还违法扣押请求人张春宇人民币40000元整。
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何某兵与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赔偿案
437人看过
-
张宏生申请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128人看过
-
次仁请求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纠纷案
284人看过
-
葛某祥请求东胜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损害赔偿案
483人看过
-
孙建平要求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赔偿案
332人看过
-
刘加玉请求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
453人看过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 更多>
-
如何区分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广东在线咨询 2021-11-25许多人都知道法院是打官司的地方,但对检察院却不太了解。今日,我将向您介绍检察院和法院的区别: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批准逮捕、自查案件的调查、审查起诉、公诉案件的起诉和作为控方出庭。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上下级法院是审判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检察院有权依法监督法院的审判过程,
-
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云南在线咨询 2021-08-09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这三类案件根据不同的标准,只有达到标准的都会直接立案侦查。
-
辽宁人民检察院民事赔偿标准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03如果构成轻伤,可能涉嫌犯罪,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方可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同时请求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
-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不立案怎么办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0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因此,你可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
检察院不予立案的案件,控告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02你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