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认定的司法实践与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1 22:03:25 361 人看过

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犯罪类型或者罪名,而是指各种通过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网络是行为人进行犯罪的主要方式或者重要手段。因此,网络犯罪的认定,需要从其具体行为的主客观状况进行认定。具体来说,通过网络进行诈骗,涉嫌构成诈骗罪,在网络上传授犯罪方法,可能涉嫌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通过网络犯罪构成何罪,需要从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客观方面和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等进行分析和认定,仅仅从行为人利用了网络进行犯罪,无法认定其构成何种犯罪。

如何预防网络犯罪的危害

1、完善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

进行网络刑事立法时,应当针对网络社会的开放性和网络犯罪的隐蔽性等特点,在明确网络管理部门、网络的提供者和服务者以及用户对保护网络安全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准确划分网络犯罪与非罪的界限,规范网络管理措施,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从业者的责任和义务,对反政府、反社会、恶意破坏、金融等方面的网络犯罪行为要严厉惩处。

通过完善网络刑事立法,引导网络社会各界提高对网络犯罪危害性的认识,自觉地以网络法规和自律规则为网络行为的指针,加强网络管理和网络行为的规范化,充分保护网络行为合法者的正当权益,以达到预防网络犯罪、惩戒网络犯罪的目的。

2、提升网络技术与设备

现实中,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利用网络系统的自身缺陷实施网络犯罪行为,故网络系统所使用的工具、硬件的品质直接决定着网络安全的防御能力。必须加大我国网络防御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投入,尤其是加密、数字签名、认证、审记、日志、网络监测及安全检查等网络技术和路由器、保密网关、防火墙、超级服务器等重要网络设备以及中文操作系统等计算机软件。

3、加强网络用户的管理工作

在增强网络自身的防御能力的同时,有必要通过严格执行科学的网络安全保护与监管制度,防止非法用户的网络犯罪行为。这需要各个相关管理部门合理分工、通力合作、形成有效的网络管理体系,也需要各网络使用者形成良好的内部管理体制。

通过加强备份应急恢复、网络入侵预警、加装操作系统和服务器的补丁程序、对网络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堵塞漏洞等工作,建立一个综合性的网络及其信息安全的保护体系,是防范网络犯罪、强化网络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

4、充实网络监管的人力物力

防范与应对网络犯罪亟需在不断提升网管技术的同时,进一步充实网络监管队伍的人力及技术设备。定向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创新意识强、熟悉网络并能灵活运用网络侦查技术的复合型网络监管人员,筛选优秀的网络监管人员接受国内外训练以提升反网络犯罪技术,借鉴国外遏制与打击网络犯罪的成功经验并逐步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监管的技术手段和策略,聘请国内专家学者作重大网络犯罪案件的技术协作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发用于网络犯罪侦查的专门软件等,有效提高网络监管队伍力量。

5、强化网络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合作首先要统一认识,制定防范与打击网络犯罪的区域性或国际性多边条约,并通过国际网络监管机构协调各国之间、网络和网络之间的合作与监控机制,指导并帮助各国打击国内网络犯罪。

6、加大网络法制教育力度

要大力宣传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网民依法依规上网。在对人们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重点培养人们的法制观念。而通过法制宣传和普及,利用法律对人行为的引导作用,使人们对具体网络行为是否违法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从而避免某些网络犯罪发生。

7、推动IT企业支持网络管理

IT企业拥有大量的网络安全技术与管理的高级人才,在以自律规则约束自己的网络行为的同时,完全有能力为防范与制止网络犯罪提供重要的智力支持,提升网络犯罪防御技术与手段。

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9: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网络犯罪相关文章
  • 对自诉权与公诉权并存案件司法实践的思考
    对于自诉权与公诉权并存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将它规定为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二)项将这类案件规定为: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由此可见,此类案件自诉权与公诉权同时并存,是以公诉优先为原则。如果案件先以公诉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害人就不能再提起自诉,只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时,自诉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与自诉人的诉权价值趋向存在一定的冲突,在程序的设计上没有充分考虑自诉权在诉讼中的作用。因此,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和探讨。一、自诉权与公诉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公诉权的行使,有时不能充分达到被害人的诉讼目的,虽然强化了司法机关的权利,但并没有发挥被害人在诉讼中主动性。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
    2023-06-11
    262人看过
  • 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反思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公里,其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定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和逮捕。这里就蕴涵这罪刑法定的思想。到了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他们的著作中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的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之后被誉为刑法之父的贝卡利亚在其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的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是刑罚,这一观点则至今仍为刑法学者频频引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与刑法中得以确认,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的一项原则。对于中国来说,罪刑法定是姗姗来迟的。1979年刑法中仍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其第七
    2023-06-11
    143人看过
  • 军训罪的界定标准与司法实践
    我国的刑法对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通常是指,在战争期间,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犯罪分子一般会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战时拒绝军事训练罪既遂如何处罚1、战时拒绝军事训练罪既遂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战时拒绝军事训练不构成犯罪的处罚《兵役法》第六十一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来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1)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
    2023-07-01
    337人看过
  • 司法实践对自首的认定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刑法规定的自首有两种情况: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这一点的理解,应该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自己主动、直接地投案,同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为自首。这一规定,其中包括两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自动投案”作了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解释了应当视为投案自首的几种情况,下面分别探讨:第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并不逃跑,或逃跑后有改过自新、接受惩罚之意,而向其所在单位、
    2023-02-18
    198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1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此处应把握三点:(1)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可以是暴力侵害人身,毁坏财物,也可以是损坏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揭发隐私及违纪、违法等。行为人扬言要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2)威胁或者要挟的作用,是对被害人的精神进行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被迫在一定期限内或者当场交出财物;(3)威胁、要挟的方式没有限制,既可以向被害人当面实施,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者他人转达等其他方式实施,但只要使被害人知道即可。2构成本罪以勒索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
    2023-06-11
    480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分包的认定
    分包在建筑工程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因此要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分包,首先要有一定的建筑工程实践经验。例如,在建筑工程实践中,承包人(总包人)往往将建筑工程公司分为承包人(总包人)项目经理部下设的土方一队和隧道一队,承包人(总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合同建筑工程公司将所有承包的施工任务移交给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施工,属于分包还是内部承包?根据笔者代理建设工程和在建筑企业工作的经验,这种情况通常属于分包行为。究其原因,项目经理部土石方一队、隧道一队的施工队伍,虽然表面上主要是由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土石方一队组成,但属于总承包以外的其他施工单位,第一土方工程队和第一隧道队的设立不属于承包人(总承包人),也不以承包人(总承包人)的名义在工商登记注册。也就是说,它在法律上没有成为承包人(总承包人)的内部组织。实践中,往往要看土方一队和隧道一队的负责人,即项目经理不是以承包人(总包)的名义登记的。也就
    2023-05-07
    255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 更多>

    #网络犯罪
    相关咨询
    • 网络商标侵权司法实践是什么意思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30
      有关商标侵权司法解释是这样的:商标侵权(TRADEMARK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 重婚罪的司法实践认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2
      实践中,社会意义上婚姻关系的重合大致有四种情形,即法定婚(即依法定程序登记)加法定婚;法定婚加事实婚;事实婚加法定婚;事实婚加事实婚等四种。对于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罪,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别对待。 1.行为人前后两次婚姻都是法定婚的,是典型的重婚罪。表现为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而领取结婚证。 2.如果前一次是法定婚,后一次是事实婚,
    •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时,经常出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夫妻举债是否认定为共同债务,可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借债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这说明夫妻婚前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存在例外情形。 2、借债目的为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 在实践中又怎么认定网络呢?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3
      主要表现为“发帖型”敲诈勒索和“删帖型”敲诈勒索两种方式。“发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相关负面信息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删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后,先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删除上述负面信息为条件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与“发帖型”敲诈
    • 司法实践中的行贿罪怎样认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1-07-31
      实践中适用本条时,要注意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另外,在追究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肘,应注意对因行贿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进而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大家就应该知道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