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保全程序中的审执分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0:35:28 428 人看过

完整的民事保全程序包括两个层次的结构:保全命令程序与保全执行程序。保全命令程序也称保全审判程序,是指保全程序执行依据的取得程序;保全执行程序是指保全裁定作出后,法院以保全裁定书为执行依据实施控制性执行行为的程序。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保全审判程序与保全执行程序分别遵循不同的程序原理,采用不同的制度设置,并且由不同的机构践行这两种程序。这就是本文所谓的保全程序中的审执分立原则。

确立保全程序中的审执分立原则,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首先,可以根据保全审判程序与保全执行程序各自遵循的制度原理,来分别设计两种程序。

通常认为,法庭在作出保全裁定的阶段,要遵循自然公正或正当程序的基本准则,给保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与保全裁定作出程序上的保障。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之前,要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和申辩,当然听取其陈述影响保全效力或保全目的实现的除外。即便是在审理一面之词(exparte)的保全申请时,也要尽可能地维护被申请人的利益,即保全裁定作出后,保全裁定要尽快送达给被申请人,给被申请人申请法庭撤销保全裁定的救济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说,保全裁定的作出程序虽然审理方法较通常审理程序简便而以裁定为之,但性质上可以归结为一种特别诉讼程序,适用法律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不能适用非讼事件法的规定。

保全裁定的执行程序,与终局判决的执行程序也有相当大的一致性。一般认为,终局判决的执行分两个层次:一是控制性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另一个是处分性执行措施,如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和财产分配等。保全裁定的执行性质上属于控制性的执行行为,因此,德、日等国并不具体规定保全执行的措施和程序,而是参照适用终局执行的规定。至于执行程序(包括保全执行)的性质,学理上一直存在着诉讼事件说和非讼事件说之争。笔者认为,执行程序中包含着为数众多的、性质各异的事件类型,既有诉讼事件,也有非讼事件,不能将执行程序性质简单化、笼统化,而应当对每种类型事件的各自特点加以区分后,再确定其性质。举两个例子。进入执行程序之前,生效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能否作为执行依据,需要由审判机构(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其审查的程序必须遵循诉讼程序的一般原理,这一事件即为诉讼事件;单纯的查封、扣押行为可以看作是非讼事件,但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查封、扣押不服的救济程序则为诉讼事件。因此,执行程序是诉讼事件与非讼事件的统一体。

其次,保全审判程序与保全执行程序可以分别交由不同的机构来实施,因此应当承认仲裁庭或仲裁机构作出保全裁定的权力。

在我国法院内部,作出保全裁定的机构与执行保全裁定的机构通常是不同的:诉前财产保全由立案庭作出保全裁定,由执行局(庭)实施;诉讼财产保全由审判庭作出保全裁定,由执行局(庭)负责执行该裁定。问题是,在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仲裁庭)是否拥有作出保全裁定的权力呢?对此,理论和立法上有三种不同的态度。

1.法院独占保全裁定权说。认为保全程序是一种强制性措施,无论仲裁庭还是仲裁机构均不具有国家审判机关所特有的权力,因此,一般无权对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只能由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实施保全程序。例如1994年《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818条明确规定:仲裁庭本身不得扣押财产,也不得采用其他临时保护措施。1987年《泰国仲裁法》第18条规定只能由法院裁定保全。

2.仲裁庭独占保全裁定权说。认为仲裁庭对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作出决定是仲裁庭固有的权限,并且从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出发,认为按照《纽约公约》,凡是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就不得作出临时措施裁定;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就是逃避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所以主张将命令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交给仲裁庭行使。

3.并存权力(concrrentpower)说。认为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可以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命令,只要该措施针对的标的物为当事人所持有或控制;但当保全的标的物为第三人持有或控制时,仲裁庭因其权限的限制,就无能为力了,需要由法院提供有效的协助和支持,才能使保全措施得到实施。这种可由仲裁庭行使但在一定情况下又有赖于法院行使的权力被称作是并存权力。如英国仲裁法规定,如果进行仲裁时,争议标的物尚在一方当事人手中,则仲裁庭可对此作出保全措施决定;如果争议标的物已落入第三人手中,仲裁庭无权就此作出保全决定,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保全裁定。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23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也采纳并存权力说。

主张法院独占仲裁程序中保全裁定的作出权,以及主张仲裁庭只有有限的保全裁定的作出权(并存权力说),这两种观点的局限性均在于以仲裁机构为民间机构,无强制性权力为前提,混淆了保全裁定(命令)与保全执行的关系,误将保全执行程序所应当具备的强制性权力基础张冠李戴到保全裁定程序上面。实际上,仲裁机构(仲裁庭)作出保全决定的权力与它作出本案仲裁裁决的权限一样,不需要以任何强制性权力为前提,并且该仲裁保全决定和仲裁裁决可以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在仲裁机构(仲裁庭)作出仲裁保全决定的权限上,只要把握了保全审判程序与保全执行程序的分立理论,就比较容易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因为,仲裁机构作为民间解决纠纷的机构,尽管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但是享有作出据以采取强制措施的裁定这一执行依据的权力是不容置疑的,否则,我们就无法合理地解释为什么仲裁机构(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何以成为法院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的依据。所以从本质上看,保全裁定与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可以成为执行依据这一层面上,并没有多大的区别,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说,仲裁机构(仲裁庭)保全决定作出权来源于或派生于本案仲裁裁决权。保全裁定与仲裁裁决的差异仅仅在于保全裁定是临时性救济的裁定,而仲裁裁决则是解决本案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所作出的终局裁决。二者之间的共通性大于差异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4日 22: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保全程序中的法庭
    针对执行前保全管辖法院的规定,诉前保全负责部门各地法院操作不一样,有的是立案庭受理并执行,有的是立案庭受理交给执行庭执行,还有的是立案庭受理后分到审判庭,再交给具体审判该案的承办法官执行。诉讼保全则一律由承办该案的法官执行。因此,具体法律根据确实是空白,主要看各地法院操作惯例。法院财产保全执行局流程是什么?法院执行局执行流程:1、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2、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4、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
    2023-07-02
    81人看过
  • 民事保全程序基本问题
    法律综合知识
    假扣押、假处分,系为迅速救济国民权利之重要制度。保全债权人的利益,有效地使判决得以执行是全世界各国都关注的问题。现代社会之法律思想,已经由传统之事后损害赔偿制裁之救济方法,进入以事前预防损害及实现权利之保护措施。民事保全具有弥补诉讼事后救济不足的功能,无论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的占有令状,还是英国历史上源远流长的禁令,或者是TRIPS协议中的临时措施,都在就如何切实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发挥其他制度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如何能屈人之兵而非战,孙子曰:先夺其所爱。从各国的实践看,民事保全程序客观上已经成为解决民事经济纠纷重要的途径之一。因此,各国对民事保全的立法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假扣押与假处分的规定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被称为是最完善的制度。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把《日本民事保全法》和《日本民事诉讼法》、《日本民事执行法》称为日本民事诉讼法的三大基本法。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临时性救济措施在成文法和判例中也被
    2022-04-16
    198人看过
  •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有何异同
    :1.二者体现的权力不同,一是国家审判权;一是国家执行权。2.二者任务与作用不同。民事审判是法院解决当事人各方之间利益争端的活动。民事执行的任务和作用在于使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付诸实现。3.二者在是否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方面不同。民事审判程序是诉讼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而执行程序则不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4.二者在程序构成上不同。审判程序由多种程序构成,其中既有适用于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也有适用于审理非讼案件的各种特别程序。而执行程序则是由一般规定、执行的开始、执行措施等组成的单一程序。涉外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样的涉外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2023-08-05
    103人看过
  • 一审程序民事诉讼的程序
    一、一审程序民事诉讼的程序(一)原告起诉(二)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三)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四)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五)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六)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七)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八)判决宣告二、民事诉讼一审上诉期限是多久须在上诉期限以内提起。上诉期限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尾部都有明确告知。民事和行政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
    2023-05-29
    226人看过
  • 民事行为保全程序的启动、审查与裁定效力
    (一)行为保全程序的启动。我国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两种民事保全程序的启动方式: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但笔者看来,行为保全程序的发动应奉行当事人申请主义原则较妥,这符合民事诉讼理论,也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假若法院在当事人未申请的前提下主动依职权发动行为保全程序,这不仅与司法裁判上奉行的不告不理的原则相悖,还存有公权干涉私权之嫌,严重破坏了司法中立的地位,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人民法院是不宜主动发动行为保全程序。(二)审查。我国民诉法对如何审查行为保全之申请未做明晰的规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查组织。笔者认为应以独任庭或合议庭的名义进行审查,如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合议庭应对行为保全之申请是否成立,应予以评议,同时还要制作好合议笔录。二是审查方式。以往的财产保全的审查方式通常是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以秘密性为其程序特征。但笔者认为
    2023-02-18
    412人看过
  • 再审程序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
    2023-07-04
    54人看过
  •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1、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庭审准备庭审准备是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最生动和最集中的体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法庭调查阶段审核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执焦点,互相进行口头辩论,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同时,通过辩论,审判人员能够掌握案件的关
    2023-08-18
    85人看过
  • 试论民事执行程序独立价值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在内,传统上将民事执行制度视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在立法例上通常也将民事执行制度合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这种做法是将民事诉讼程序理解为包括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二大部分,属于广义上的民事诉讼程序,而狭义民事诉讼程序专指民事审判程序。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相互联系,相辅相成。许多执行案件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交错重叠,相互牵连。民事执行程序经常涉及民事审判程序中所适用的实体法内容甚至程序法内容,其基本结构应与民事审判程序进行衔接,实现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的连续性,成为民事审判程序的有力保障。因此,民事执行程序既要考虑程序法,又要兼顾实体法,更要善于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融会贯通。民事执行程序在各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要积极响应民事审判程序的要求,避免民事执行破坏民事审判程序中所调整的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如果无视二大程序间的联系,孤立的民事执行程序的运作也将会步履艰难。民
    2023-06-06
    397人看过
  • 浅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诸多问题
    强制执行权的本质对强制执行权本质属性的解读,历来就有颇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强制执行权具有确定性、主动性、单方性、命令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因而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一种观点认为,从我国现行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的理论基础不难推导出,强制执行权是司法权的一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强制执行权不能独立存在,审判机关的裁判不是司法权行使的全部内容,完整的司法权行使还应当包括后面的强制执行,裁判加执行才构成一个完整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同理,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权行使的全部内容,必须加上强制执行才构成一个完整行政权的行使过程。对上述三种解读,笔者都不能认同。首先,强制执行权虽然在很多方面类似行政权的一般属性,但强制执行权所依托的是以国家名义出现的强制力,这就与来源于国家组织机构本身的权力有着明显的区别,换言之,强制执行权来源于国家的强制力,而行政权则来源于宪法框架下行政机关本身的权力,其本身权力的行使也必须依靠强制执行
    2023-06-06
    247人看过
  •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刑事案件的中止执行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犯罪行为可能构成刑事案件,就会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中止民事案件,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继续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属于一般法定的民事案件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诉讼,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犯罪行为可能构成刑事案件,就会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中止民事案件,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继续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属于一般法定的民事案件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诉讼,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 【 审 判 程 序 】 刑 事 案 件 中 民 事 案 件 中 止 审 理 的 程 序 与 救 济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程序地位,中止审理程序的行使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诸多原因,如程序不当、法律认识不足等,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程序容易引发
    2023-09-02
    93人看过
  •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可以做的几件事情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可以做的事情有: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也可以申请延期执行或撤销执行。村干部必须要做到这几件事情1、村集体资产要公示很多农村世代承袭,也经过了上百年的历史变迁,前前后后村里的集体土地、用具、房屋等实物共有财产到底有多少,估计很多村民都不清楚,这里面尤其涉及到当下可以流转承包的集体土地,牵涉到大家的集体资产利益分配,大家有权知道相关的具体财产信息。2、村集体资金流动要透明村集体的资金变动关系到每家每户的实际利益。国家拨了多少补贴款到村里,每户每人应该领多少,已经领了多少,哪些人可以领,结余的资金用来做什么,这些都必须一笔一笔的算清楚搞明白。国家计划以后在全国所有农村全面实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只有弄清楚了村里的资金、资产情况才能以服众的方式进行资产划分,这样大家才
    2023-08-10
    281人看过
  • 保全适用执行程序
    一、保全适用执行程序一种意见认为:财产保金是一种诉讼保全行为,只适用于诉前和诉中保全,执行程序中明确规定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在通知指定期间不履行的,可采取执行措施,无须采取保全措施。本人认为,这是对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片面理解,财产保全同样适用于执行程序。理由如下:(一)财产保全是诉讼行为,而诉讼应当包括审理和执行两个阶段,将诉讼只理解为审理是片面的。一个案件从原告起诉、法院审理以至执行完毕,才是整个诉讼程序的结束。(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编内容:总则、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诉讼程序。除第四编外,一至三编是规范我国国内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的、科学的规定,总则规定的内容适用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财产保全作为总则的重要内容,同样适用于执行程序。(三)审执分立使执行程序更加规范化,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法院指定被执行人履行期间届满之前,对特殊的案件采取财产保
    2023-06-06
    209人看过
  • 刑事案件能否中止民事执行程序
    可以,要按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处理。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等刑事案件结案后再处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023-04-15
    476人看过
  • 进入执行程序保全需要续封吗,财产保全的程序
    一、进入执行程序保全需要续封吗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是执行已经保全的财产,保全到期后一般是需要延长保全期限,但如果执行其他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
    2024-01-19
    78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3
      这两者是没有关系的,审判程序是确定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因此这两者是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认为审判是执行的前提,也不能认为执行是审判的继续。
    • 中止执行有何后果刑事立案程序民事执行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3
      当事人申请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
    • 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程序中对涉外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和执行程序。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2
      根据民事案件当事人争议内容的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并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特别的规定.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主要有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最初受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它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经济案件适用最多的是第一审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实行"
    • 民事诉讼程序中如何确立执行组织?
      重庆在线咨询 2021-03-24
      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或执行员,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有何异同
      山东在线咨询 2021-09-30
      : 1.二者体现的权力不同,一是国家审判权;一是国家执行权。 2.二者任务与作用不同。民事审判是法院解决当事人各方之间利益争端的活动。民事执行的任务和作用在于使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付诸实现。 3.二者在是否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方面不同。民事审判程序是诉讼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而执行程序则不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 4.二者在程序构成上不同。审判程序由多种程序构成,其中既有适用于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