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9 10:15:12 439 人看过

一、滁州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法律依据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四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的;

(四)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本人或父母、配偶、子女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缴存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未再就业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一)至(六)情形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六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前,除本细则第四条(二)(五)(六)情形外,不得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申请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购买同一套住房的除外)。

第七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清12个月后,方可申请购房提取。其中,缴存人家庭已有2次非同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购房提取。

第八条缴存人已经有购房提取记录或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记录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提取。

第九条购买的存量房在12个月内交易3次以上(含3次)、直系亲属间房产交易、在缴存地或者户籍地以外城市购买住房的,不得申请购房提取。

二、滁州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提取流程

1、申请人领取或从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或者“销户申请”。

2、职工所在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个人、所在单位或者委托经公证的受托人办理。

4、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审核,3个工作日内答复,同意提取的,5个工作日内转入个人账户或者所在单位账户,不同意提取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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