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丽,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社旗县下洼乡下洼村11组。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初字(2003)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丽犯拐卖儿童罪,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超、冯*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份,被告人潘-丽已怀孕7、8个月,经做B超确认为一男婴,遂杨言待男婴出生后卖掉。此时,下洼乡坑黄村村民胡*锁也四处打听想买一男婴抚养。范*田在得知此情况后,随即在二人之间联系介绍,经商定待孩子出生后以12000元成交。农历6月23日夜,潘-丽生产一男婴,次日早上潘-丽让其公婆给范*田捎信让带钱抱孩子,范*田领着胡*锁到潘-丽家中,给潘-丽8000元,并说定下余的4000元过几天就给,并把男婴抱回家抚养。几天后,胡*锁又把下余的4000元给范*田,范*田给潘-丽3900元,自己留下100元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潘-丽的供述,证人范*田,胡*锁、杨*勤、张*德等人的证言,并认为被告人潘-丽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出卖亲生男婴,是因孩子较多,家庭生活困难,难以抚养所迫,并认为自己的做法不对,请求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3、4月间,被告人潘-丽已怀孕7、8个月,经做B超确认为一男婴,遂杨言待男婴出生后卖掉。此时,下洼乡坑黄村大安头村民胡*锁也四处打听想买一男婴抚养。下洼村村民范*田在得知此情况后,随即在二人之间联系介绍,经商定等孩子出生后以12000元成交。农历6月23日夜,潘-丽产下一男婴,第二天早上潘-丽让其公婆给范*田捎信让带钱抱孩子,当天范*田就领着胡*锁来到潘-丽家中抱孩子,当时范*田把胡*锁交给他的8000元现金转交给潘-丽,并说定下余的4000元过几天就给,胡*锁把该男婴抱回家抚养。几天后,胡*锁又把下余的4000元分两次给范*田,范*田给潘-丽3900元,自己留下100元。
被告人潘-丽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所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等祥细经过能够与介绍人范*田、收买人胡*锁及其婆母杨*勤的证言印证一致。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n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n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n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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