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40:17 179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小城镇,系指自治县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

第三条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土地、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城镇建设必须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并重,并与自治县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体现民族风格和现代特征。

第五条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已经批准的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六条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其他建设必须符合小城镇总体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小城镇总体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七条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当纳入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小城镇建设年度用地指标报请省、市下达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

发展小城镇坚持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通过改造旧城区、建房向多层发展、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废地等措施,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

自治县人民政府控制小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并对其使用权进行有偿交易。

第八条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实行有偿使用。

第九条小城镇规划区内,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第十条小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和清除附着物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小城镇建设占用土地达到和超过农户责任田总量一半的,可采取下列办法之一予以安置:

(一)根据本人意愿全家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所占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用集体预留机动地调剂弥补;

(三)有造地条件的,根据造地数量按照先选后付的办法,由镇、乡人民政府给付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小城镇国有土地出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户。

第十三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第十四条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或者依法有偿转让。

第十五条需要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须向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小城镇建设需要使用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原貌。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和开工许可证制度。

申请建设临时性工程,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临街建筑物应当后退道路红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严格按照小城镇规划确定。

第十九条小城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承担。

工程开工建设后,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建筑质量实施监督。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小城镇建设建筑材料采购、供应、运输,统一向社会招标,禁止任何集体组织、单位或个人垄断市场。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破坏小城镇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屋棚、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倾倒污水、废弃物,挖坑、取土;

(三)钉、划、刻、攀折树木,损坏花草;

(四)擅自修剪树木;

(五)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小城镇规划区内栽植的树木。

第二十二条小城镇内的户外广告、长廊、橱窗、标志牌等须经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位置,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有利于民族团结。

第二十三条小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居住的单位和经营业户、居民户门前,实行包卫生、包绿化看护、包秩序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多渠道筹集小城镇建设资金:

(一)上级专项拨款;

(二)县、镇、乡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入、旧城改造费、市场建设费;

(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留给镇、乡财政部分;

(五)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对小城镇建设项目的投资、预付资金、捐赠及赞助资金;

(六)银行贷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小城镇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责令返回所占用的土地;

(二)用地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强行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貌,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二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影响,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拆除;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截留、挪用小城镇建设资金的,追回所截留、挪用的资金,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11: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1994年4月19日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4年7月27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林业,保护、培育、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造管并重,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管理保护好中幼林,发展经济林,合理采伐利用成熟林,提高林业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自治县坚持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限额采伐,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第三条经济林木是自治县的支柱产业。要培育优质果苗、科学种植、优化管理,加快发展经济林木。第四条自治县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林业教育、科研和科技推广体系、依靠科技振兴林业。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
    2023-04-24
    445人看过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县土地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三条依法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改变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依法重新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第四条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单位之间的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第五条加强土地的利用和保护工作,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平整土地,兴修水平梯田,改造中低产田。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自治县水土保持和土地利用
    2023-06-10
    92人看过
  •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县乡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提高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质量,加强路政管理,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的县道、乡(镇)道、村道、专用公路及其设施的管理。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县道、乡(镇)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乡(镇)道的建设和养护,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公路管理员。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土地、林业、农业、水务、环保、城建、农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县道、乡(镇)道建设列入国民经济计划。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列入县、乡(镇)财政预算。筹集的县乡公路建设资金、公路养护资金、拖拉机养路费,依法使用的集资和贷款,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规费的分成和各级财政部门的拨款,应当专项用于自治县
    2023-06-08
    64人看过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非耕地资源,规范非耕地开发,保护非耕地开发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耕地,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耕地以外未开发、未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非耕地开发,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制定规划。非耕地开发坚持开发和治理相结合、保持水土和生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非耕地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县内外单位、组织、个人依法投资开发非耕地,非耕地开发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耕地开发人,不受行政区域、行业、职业和户籍限制,享受国家和本自治县的优惠政策。第七条自治县
    2023-06-10
    86人看过
  •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县的林业建设以营林为基础,强化封山育林,开发宜林荒山,实施退耕还林,改造低价值林,营造速生丰产林和珍贵用材林,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自治县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站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置护林员,负责本村的森林管护。第五条林业三定划定的四至界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国有荒山荒地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造林绿化。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采取多种形式投资造林。国有荒山林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最长可到50年,所营造的林木归承包者、租赁者所有。林地出让金或者
    2023-04-24
    455人看过
  •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三)负责村镇环境保护;(四)建立并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
    2023-06-10
    295人看过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于2005年3月31日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20日起施行。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县城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安、工商、交通、环保、民政、水利、文化、爱国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在县城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随意抛掷垃圾、倾倒污水;(二)在主要街路的树木、电线杆、标志杆、建筑物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拉绳晾晒衣物或吊挂物品;(三)在临街楼房的阳台、窗外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吊筐和晾衣架;(四)在主要街路上摆放祭品、烧纸活、抛洒纸钱、送灯等
    2023-06-10
    332人看过
  •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拉市海高原湿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拉市海高原湿地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范围是云南丽江拉市海高原湿地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范围以拉市海为中心,界于东经100度06分至100度09分,北纬26度52分至26度54分间,总面积1002公顷。保护范围应设立界标,予以公告。第四条保护范围的管理必须坚持对高原湿地、生态环境、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实行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全年保护与季节性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第五条保护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对象是:中华秋沙鸭、黑鹳、白头鹤、黑颈鹤、灰鹤、大天鹅和海菜花等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第
    2023-06-10
    102人看过
  •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6年3月17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于2006年10月20日决定以附审查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县人大常委会依据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2006年11月20日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改善乡村的村容村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自治县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不包括建制镇,下同)和乡(镇)所辖的村。第三条自治县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
    2023-04-22
    478人看过
  •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以下简称城),保障城建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城建法规)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建制镇。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城建监察机构对违反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城建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城建监察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城建监察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城建监察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建监察工作,为城建监察机构提供所需的经费和配备必要的装备。第六条城建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城建业务,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执法实践经验;(二)具有
    2023-04-22
    216人看过
  • 建设部制定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本办法所称建制镇规划区,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建制镇规划建设要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建设、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服务。第五条建制镇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六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容易发生地区的建制镇,应当按照
    2023-06-05
    141人看过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4年4月29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及国家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自治州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州内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家庭、个人及合作修建的库塘、水窖、水池、水井中的水,属于家庭、个人及合伙人所有。第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地表水与地下水开发利用相结合,以蓄为主,蓄、引
    2023-04-24
    119人看过
  • 海南藏族自治州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第三条本州境内的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第四条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和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国有农、林、牧、渔场负责本单位的土地管理工作,其业务受所在县的土地管理部门领导。第五条本州境内的土地除下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国家所有:(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和林地、草场、水域、荒山、荒地;(二)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三)乡(镇)村企事业用地。第六条土地权属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未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
    2023-06-10
    263人看过
  • 乳源瑶族自治县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为防治水质污染,维护水质的良好状态,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水质保护。第四条在河流、水库沿岸的企业和村庄,应当建立和完善废水、污水排放和处理系统。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排放的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第六条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后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机构进行有偿服务管理,并且接受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必须按照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排污口,并且安装污染物控制监测设备。弄玄虚第八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
    2023-06-06
    192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自治县建设规划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3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民族团结、
    • 青龙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1
      地质勘查单位到自治县勘查矿产资源,须到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呈验勘查许可证;一依法不需要登记的,须呈验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及委托协议书。地质勘查单位勘查作业结束,应及时报告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应在批准期限内,按照批准的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超越范围探矿,不得以探矿为名进行生产性采矿。
    • 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4
      居民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开工前,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开工,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准建证,派员到实地定位验线。准建证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自行失效。
    • 青龙满族自治县律师费怎么收费呢?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1-13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州.辛集分会:《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于2016年1月24日经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河北律师协会2016年1月26日。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冀律协20167号。为了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省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关于
    • 青龙满族自治县满族律师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1-13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州.辛集分会:《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于2016年1月24日经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河北律师协会2016年1月26日。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冀律协20167号。为了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省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