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是相对于本人而言的,第三人是相对于本人之外的他人而言,善意是就本人的意思表现形式或本人的权利外观与真实状态并不完全一致,如果他人,不管是相对人,还是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只要其是善意的相信该外观,基于保护其善意信赖利益的需要,哪怕相信的不是真的,不是事实,也将其视为真的或事实予以保护。1、善意相对人,通常是指本人与相对人的交易,就是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的真实情况与外在表现的情况并不一致。常见的善意相对人存在于夫妻关系、合作伙伴关系等。2、第三人,通常情况下,不是本人的相对人,而是与本人存在交易关系的相对人之外的其他交易当事人,善意不是第三人相对于本人,而是与本人发生另一交易关系的相对人,第三人是相对于该相对人而言的,第三人与相对人之间未发生直接的交易关系,而是分别与本人交易而发生的权利冲突,善意与否的判断将导致权利冲突的保护发生变化。善意第三人的适用主要是物权的对抗效力,比如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以及可以不登记就能发生物权变动的不动产物权。
关于善意第三人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个概念:善意取得。一般情况下,不动产受让人如果从无处分权人处购得不动产,所有权人是有权追回的,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要件的情况下,善意受让人却可以对抗所有权人而不必返还房屋。那么什么情况是属于法律所指的特别要件呢?
(1)受让方受让时为善意。通俗的讲就是受让时不知情,从案例中我们得知作为第三人的李某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并不知道该房产属于王某及张某的共有。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位时,就有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
(3)已经办理实际过户登记。在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张某发现此事时,王某与李某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
那么,如果遇到第三方已经实际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共有人该如何处理呢?
以本案例出发,张某可以基于共同共有权利主张房屋转让行为无效,但是无法要求善意第三人即李某返还房屋,而只能向王某索赔,李某最终获得房屋所有权。
小贴士:作为房屋共同所有人,张女士却无法要回共有房屋这里给共同出资的夫妻和准夫妻们也提了个醒,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最好双方同时登记备案,以显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可以杜绝夫妻一方恶意转让共同房产,造成另一方精神和财产的双重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定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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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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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结为夫妻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领取的工资、奖金;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得到的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如房屋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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