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标牌与灯饰设置
第三章标牌与灯饰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经1999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内的临街标牌、灯饰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街标牌是指临街单位和门店的牌匾、橱窗以及面向社会公众设置的在城市道路上可以看到的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
本办法所称灯饰是指临街或在城市道路上可以看到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体照明光源和标牌、户外广告加装的霓虹灯、轮廓灯、射灯、灯箱、泛光灯、汽光灯、满天星灯等发光体。
第四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临街标牌、灯饰设置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临街标牌、灯饰设置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及供电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临街标牌、灯饰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建成区内所有临街单位、门店及其他有关单位设置标牌均应遵守本办法,并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灯饰,美化、亮化城市。
第二章标牌与灯饰设置第六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街景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临街标牌、灯饰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类别、建筑特征、功能特点对临街标牌、灯饰的设置制定相应标准。
第八条临街单位、门店和其他有关单位应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制作、设置标牌和灯饰,改善、美化城市临街景观。
第九条临街标牌和灯饰应当整洁、美观。用字规范,书写工整、漂亮,不得有残缺字。设置形式和位置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禁止在沿街门面、墙体上书写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
第十条设置标牌、灯饰应当安装牢固,保证安全。设置灯饰必须采取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下列范围内的临街标牌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灯饰:
(一)繁华商业区;
(二)城市重要道路两侧的公共建筑物、构筑物;
(三)城市主要出入口的高层公共建筑物、构筑物;
(四)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物、构筑物;
(五)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设置灯饰的其他范围。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拟建和正在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其灯饰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市区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主要出入口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以霓虹灯、灯箱、电动显示器、电子显示屏、外打灯等形式进行设计、安装。
第十四条临街单位、门店的门面标牌应以霓虹灯、灯箱、射灯等形式进行设计、安装,商业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第十五条市区主干道、次干道、广场、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夜景装饰效果。
第十六条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应安装灯光装饰,但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市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照明设施,其设计应有特点,成为城市特色景观。
第十七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照明、装饰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安装。
临街商店、餐饮和娱乐等公共场所门面的夜景灯饰设施,由经营者负责安装。
高架路、立交桥、人行天桥的灯饰设施,由管理单位安装,也可由户外广告经营者安装。
第十八条设置灯饰必须按照规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安装,并限期完成。未经市或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改动、移动、拆除。
第三章标牌与灯饰管理第十九条临街标牌和灯饰由设置单位和个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灯饰启闭工作。
第二十条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临街标牌、灯饰的养护维修,确保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污损,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或刷新。
第二十一条临街灯饰应当与路灯同步开启,冬季22时、夏季23时后方可关闭。但重大节庆活动应当延时关闭。
第二十二条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临街标牌、灯饰设置与管理情况的检查、指导,并协调解决标牌、灯饰设置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设置的临街标牌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本办法规定安装灯饰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灯饰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移动、拆除灯饰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启或在规定的时间前关闭灯饰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临街标牌或灯饰污损,未在限期内修复、更换、刷新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上街区的临街标牌、灯饰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
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194人看过
-
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
397人看过
-
威海市城市户外灯饰建设管理规定
326人看过
-
昆明市城市临街建筑整修管理规定
471人看过
-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
420人看过
-
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人看过
-
郑州市市上街区以后可以成为郑州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1一般可以。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要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个人申请书等材料。办理流程如下: 1、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 2、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3、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
郑州市上街区怎么处理交通违章????广西在线咨询 2021-10-06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除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计得分周期(即得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汽车驾驶执照初始驾驶执照年审收到之日起计算。
-
市临街门面补偿标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31"正规的商铺用途的房屋,按商铺补偿。住宅改为非住宅(住改非),有营业执照的,可以高于住宅,但一般不会和商铺一样高。如果是租用的商铺、门面,需要看是否在租赁期内,首先要看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拆迁补偿的明确约定,如果有,则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如果没有则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按照法律规定,承租人是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的。"
-
临街住户,窗改门市,办法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2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补偿额度需要咨询当地的拆迁办。国家对拆迁补偿安置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居住条件不得低于拆迁之前的水平,y一般拆迁补偿包括三部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如有商铺包含第三部分,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
-
郑州市上街区的政府信息公开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81、媒体会议传达 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 (1)从其规定,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政府网站,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法律。法律,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行政机关从公民,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